发布时间:2022-08-11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引言 一、工资支付周期 二、支付周期未满的离职奖金发放 三、工资支付表保存期限 四、病伤假工资 五、扣减工资问题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以下简称“本条例”)已于2022年8月4日实施。本条例受到了广大媒体、网友们的关注。笔者现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针对本条例已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提示。本文将从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周期未满的离职奖金发放、工资支付表保存期限、病伤假工资、扣减工资问题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本条例的修改内容。 一、工资支付周期 (一)条例原文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二)修改或新增点 1.本次对本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将第一款第三分句中将“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修改为“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以上的”。 2.本条例本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 (三)用人单位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1.结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不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也不同。详见下表: 工资支付周期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的时限 不超过一个月的 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 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在一年以上的 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2.入职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支付时间 在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属于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的员工,可以选择两种工资支付时间:第一种为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第二种为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 二、支付周期未满的离职奖金发放 (一)条例原文 第十四条第二款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二)修改点 本次修改涉及双方对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的支付,有约定的,按约定计发;没有约定的,按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三)用人单位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1.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可以先与员工对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的计发进行约定;若没有与各个员工进行约定的,按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2.笔者认为,本次修改的内容给予了用人单位在该方面更多的用工管理自主权。 三、工资支付表保存期限 (一)条例原文 第十五条第三款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第十五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二)修改点 本次对本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将工资支付表的保存期限从“二年”修改为“三年”;对本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了“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删除了“并由员工签收”,不再要求工资清单必须由员工签收。 (三)用人单位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1.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而且还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资清单可以不用员工签收。 2.工资支付表的保存期限为三年。 四、病伤假工资 (一)条例原文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二)修改点 本次修改将“最低工资”修改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时需要遵循两“不低于”的规定:应付的员工病伤假期工资既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也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在支付上述工资时,将受到深圳市病伤假所属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并需及时进行调整。 五、扣减工资问题 (一)条例原文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项费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员工,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修改点 1.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2.本次将“第一、二项费用”修改为“第一项费用”,将“最低工资”修改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需重点关注的内容 1.自本条例实施后,原条例中“(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将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 2.用人单位扣完可以扣减的费用后,每月扣减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结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减期间应该关注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间。 综上所述,本条例的实施不仅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日常用工管理,而且影响到员工的权益。因此,用人单位有必要特别关注本条例的修改点或者新增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