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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收养关系的成立制度的导读(上)

发布时间:2022-08-11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家庭编之收养关系的成立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一节中,本节共18条(第1093条-第1110条)。笔者将此节内容分三部分进行导读。本部分内容涉及第1093条-第1097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关于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导读:被收养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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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导读:送养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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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导读:父母危害未成年人时监护人的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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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导读:监护人送养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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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导读:生父母共同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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