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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离婚制度的导读(中)

发布时间:2022-07-28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家庭编之离婚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中,本章共17条(第1076条-第1092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三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1082条-第1086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导读: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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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导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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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导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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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导读: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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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导读:夫妻双方离婚对子女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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