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21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家庭编之离婚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中,本章共17条(第1076条-第1092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三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1076条-第1081条(合计6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导读:登记离婚程序和条件 二、关于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导读:登记离婚中离婚冷静期 三、关于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导读:登记离婚审查、登记条件 四、关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导读:诉讼外调解离婚和诉讼离婚 五、关于第一千零八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导读:婚姻关系解除 六、关于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导读: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