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4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家庭编之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二节中,本章共9条(第1067条-第1075条)。笔者对此章内容进行导读,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导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导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三、关于第一千零七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导读:父母和子女相互之间有继承权 四、关于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导读: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以及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五、关于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导读: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六、关于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导读:祖孙之间抚养、赡养义务和兄弟姐妹之间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