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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夫妻关系制度的导读(下)

发布时间:2022-07-07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家庭编之夫妻关系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中,本节共12条(第1055条-第1066条)。笔者对此节内容分成两部分进行导读,本部分内容涉及第1061条-第1066条(合计6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导读:夫妻相互之间享有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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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导读: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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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导读: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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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导读: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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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导读:夫妻约定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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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导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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