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5
作者|丘集青
责编|李 洁
排版|许朗宁
2022年6月23日下午,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医疗条例(修订)》),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这部2017年1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笔者就该条例中开创“护士处方权”先河的意义浅谈如下: 一、“护士处方权”的制度保障 从《医疗条例(修订)》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护士处方权”的制度基础是建立“专科护士制度”,处方权由专科护士所享有。早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的2005-2010年《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中就已经提及“建立和发展临床专业护士”的规划,到了2011―2015年的《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为全国培养2.5万名临床“专科护士”的目标,从此“专科护士”的培养和落实有了制度保障。 二、“护士处方权”的客观条件 根据2022年6月25日广东省护士协会在官网发布的信息来看,广东护理自2005年开始与香港合作培养专科护士,特别是2007-2011年广东省卫计委与香港医管局联合培养的614名赴港专科护士回到广东后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广东省高级护理实践的发展。2019年-2022年,举办了粤港联合培养临床护理领域专科护士高级研修班共7期,培养了2390名专科护士,涉及急危重症、院感、糖尿病、老年、手术室等27个专科护理领域。 由此可见,《医疗条例(修订)》率先将“护士处方权”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是在已经培养了一定数量专科护士的基础上,顺应历史发展规律而提出来的,具有实事求是的客观条件。 三、“护士处方权”的行使条件 从《医疗条例(修订)》六十四条的内容来看,护士处方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护士必须取得专科护士证书;2.目前只能在专科护理门诊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3.处方权的内容仅为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物。专科护士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行使处方权。 四、“护士处方权”的重大意义 “护士处方权”的推进,一方面是对专科护士在临床工作中体现出来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给予的肯定,因为临床工作中,往往是护士在观察和掌握着第一手病情变化的资料,给予专科护士处方权,可以更加直接对患者采取护理措施,以达到康复的效果;另一方面,“护士处方权”在专科护理门诊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落地,有利于提高医疗机构诊疗和护理的效率,避免护理行为需要等待医嘱开具而消耗患者的就诊时间,减少医患之间的矛盾,将专门的问题交给专门的人员直接负责,权责统一,便于管理;最后,“护士处方权”作为对“医生处方权”的弥补,俗话说“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可见护理工作在康复过程中所占比重不言而喻,将部分处方权从医生处剥离出来,不但能减轻医生的负担,还能提升护士在患者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形成医护更加完美配合发展的局面。 笔者认为,“护士处方权”的落实,也将进一步推动对专科护士的培养,推动“专科护理门诊”的设立,推动专科护士人才下沉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属于一举多得的创举,将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提供强大的制度保障。希望该制度能够在深圳经济特区外的其他有一定数量专科护士的地区进一步开枝散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