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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人格权篇之名誉权和荣誉权制度的导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人格权编之名誉权和荣誉权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章中,本章共8条(第1024条-第1031条)。笔者对此章内容进行导读,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导读: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的一般规定和名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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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导读: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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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导读: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主体合理核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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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导读: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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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导读:媒体报道内容失实导致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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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导读:信用评价不当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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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第一千零三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导读:信用信息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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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第一千零三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导读: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及民事主体有权请求记载和更正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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