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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诉讼周评 | “假离婚”中的“假”与“真”

发布时间:2022-05-20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女王某某。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王某某抚养权归李某,不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后财产归王某所有,包括某品牌某型号的小轿车一辆,住房属于王某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无房产;双方无债权债务。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实际上仍共同生活,李某于2019年3月左右独自搬离王某的住所,此后女儿王某某与王某共同生活。


离婚后,李某未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将银行存款、公积金、股票、保险等夫妻共同财产给王某。2021年7月1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均归王某所有。


李某辩称当时离婚是因为王某名下有经适房,但房屋面积较小,双方商量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等买一套面积大一些的房子之后再复婚。李某认为自己在婚内无重大过错,也没有出轨行为,如果真要离婚不可能净身出户,且看房、签订购房合同、支付定金都是在婚内。离婚后,是王某拒绝复婚。双方虽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已成既定事实,但离婚协议并非李某的本意,不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李某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裁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基本观点,认为王某与李某所签离婚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处理方案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均等分割。


争议焦点


王某与李某所签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分析


首先,从双方离婚的原因及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约定来看,李某在婚姻中并无出轨行为,且王某陈述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源于经济问题,李某总是想买房,双方之间并未出现不可调和的原则性分歧,在此种情况下,李某净身出户并自行抚养子女有悖常理。  


其次,从离婚前李某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来看,李某签订购房合同仅是在其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前两天,且从“买房交流群”中的内容及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时王某家人提供户口本的情况来看,李某买房对于其与王某及各自家人来讲均为明知的事实,且李某当时刚刚签订购房合同,仅支付了购房定金,还需要继续支付大额房款、办理贷款,此时李某“净身出户”的约定更显异常。


再次,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表述来看,王某虽在庭审中表述离婚时不知道李某名下有财产,但其亦表示工资卡交给李某,李某在银行工作、工资收入高,而且王某明知离婚前李某已签订购房合同,因此王某不可能不知道李某手中有财产,在此情况下,离婚协议中仅将王某名下财产列举为双方婚后财产,而未对李某名下财产做任何列举,这与常见的离婚协议不相符合。


最后,从双方离婚后的相处情况来看,李某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二人仍旧共同生活,直至2019年3月李某搬出王某家,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了李某与王某一起出游及双方介绍人介绍人询问李某“假离婚”原因等情况,以上也足以让人对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产生质疑。


综观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与王某、李某相关的上述事实及异常情况,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


案件评析


1、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种民间俗称,是指夫妻双方并不是真的想离婚而是把离婚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仅有离婚的手续(签订离婚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但没有离婚的实质(感情未破裂,夫妻双方内心并不想结束婚姻关系)。


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并非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想结束婚姻关系,离婚的真实目的是为家庭需求购置面积更大的房产,因此,双方共同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下属于“假离婚”。


2、真——本案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解除

婚姻关系中蕴含着强烈的伦理性、社会性,因此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中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往往受到法律更严格的限制。在我国,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解除系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混合,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法定的手续。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假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变动的效力认定是没有争议的,即从身份关系的角度而言,“假离婚”为“真”,“假离婚”产生真实解除婚姻身份关系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3、假——本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无效

     与因“假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变动的效力认定没有争议不同,司法实践中对“假离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关系的部分效力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评价和干预主要有如下几种状态: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本案以及持类似观点的判决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有财产处理部分内容无效,理由是该约定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结合本案及类似的司法实践,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离婚协议的内容有悖常理、与事实不符、表述不清。

(2)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财产混同。

(3)办理离婚登记时间与购房、迁户口等时间接近。

(4)订立了可能证明离婚协议为虚假意思表示的补充协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真——亦有司法观点认为“假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有效。

司法实践中多是“假离婚”离婚协议的不利方主张双方是“假离婚”,并因此对离婚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该约定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该约定。有大量司法判决是在即使可能存在“假离婚”的情况下,依旧认定离婚协议有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协商一致签署,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有效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1)无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权利灭失。

(2)无证据证明是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3)办理离婚的原因,并不能否定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已实际履行完毕。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语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的概念,一旦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虽然此种情形下离婚协议的财产处理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但假作真时真亦假,不利方往往很难证明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处理的约定是虚假意思表示。婚姻是夫妻双方神圣的契约,不要把婚姻当手段,将人性放入试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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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佳

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目前为广和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和诉讼与仲裁业务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事务,对民商事诉讼、仲裁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范围涉及科创、金融、物业管理、制造业等行业。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