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7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6年1月11日0时30分因胸背痛2小时主诉就诊于某院急诊科,行心电图、胸部CT、胸腹主动脉CTA及心肌酶谱、肌钙蛋白等检查,初步诊断为:胸背痛待查:ACS?主动脉夹层?高血压。给与扩冠、营养心肌等治疗。1月11日13点05分入住CCU,18时行CAG+PCI术,21时10分诉胸背痛、胸闷、伴出汗,心电监护示心率加快,约120次/分,测血压90/70mmHg,氧饱和度100%,心尖部可闻及3/6收缩期杂音,进行急救抢救,2016年1月11日23时40分,杨某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法院审理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对杨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被鉴定人就诊后,院方未能及时请心内科会诊,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医方未尽到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 2、被鉴定人转入CCU后,未预见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及时采取介入治疗措施,贻误病情治疗,也未能就治疗方案、代替治疗方案与患方进行详尽告知和沟通,医方也未尽到其应尽的预见义务、消极结果回避义务和知情告知义务; 3、术后鉴定人仍诉背痛不适,医方未能亲自视诊,并予以针对性处理,医方未尽到其应尽的预见义务、消极结果回避义务和诊疗义务。经综合分析,该院在对杨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杨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评定为50%-60%。 法律浅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04月18日发布并施行的《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明确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第三项明确了会诊制度: (一)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 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 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 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 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 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患者在急诊科进行了一系列检查后,初步诊断已经指向心血管内科疾病可能性大,但是医方却未邀请心血管内科会诊以进一步明确诊断,延误了治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