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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和说法 | 以案说法之“下飞机时摔伤”

发布时间:2022-05-16

前言


真实案例:某日,张三搭乘航班从厦门返回上海。由于航班延误,至次日凌晨1点才抵达目的机场,当时天昏地暗,照明不佳,再加上客梯车底部缺少扶手,在下梯时张三跌倒受伤,造成左胫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合计14万余元。


航空公司辩称:我们提供的自行式客梯是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设备完好。张三下行时跌倒,是其自身不慎造成,与航司无关。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存在瑕疵,张三向航司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请求。


法院认为,张三和航空公司之间形成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下梯时受到伤害,尚未到达地面,仍属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伤害,航空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负有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这个客梯也是符合规范的专用设备,张三自身近视,体重偏重,如果放缓行动,意外应能避免,故张三也存在一定过失。综合考量,法院酌定责任三七开,航空公司承担70%的责任,最后判赔了9万余元。


关于此案,当时法院是依据《合同法》做出判决。因此,笔者想关于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浅聊一下。


一、关于《民用航空法》的强制性适用


先引述1999年的MONTREAL CONVENTION《蒙特利尔公约》英文原文的其中一条:


Article 29 - Basis of claims

In the carriage of passengers, baggage and cargo, any action for damages, however founded, whether under this Convention or in contract or in tort or otherwise, can only be brought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such limits of liability as are set out in this Convention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question as to who are the persons who have the right to bring suit and what ar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In any such action, punitive, exemplary or any other non-compensatory damages shall not be recoverable.


再看《民用航空法》第131条:“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但是不妨碍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显然本条规定了《民用航空法》的强制性适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均不能选择其他法律或超出《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提出索赔或进行判决。其实质是公约及其修订协议书的中文版。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那什么是“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呢?

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未作任何说明。


可以参考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三重标准”:

1、旅客行为的性质;

2、承运人控制程度的大小;

3、受到伤害时旅客所在的位置。


下机过程(The Operation of Disembarking):指旅客走出民用航空器后到达民用机场建筑安全地带前因下机活动而处于承运人照管之下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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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张三这个案件,“原告在通过自行式客梯回到地面时,到达客梯的下梯体台阶时摔倒受伤”,毫无疑问是在“下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因此,本案应适用《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的规定。


另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应当适用《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九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对航空运输中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有详细的规定。

二、《民法典》合同编与《民用航空法》免责条件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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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同样是健康原因免责,但《民用航空法》要求“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才可免责,强调的是“完全”,如果部分是健康原因,部分是承运人的原因,承运人不能免责。而《民法典》无此要求。


另外,对于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民法典》免除承运人责任,但《民用航空法》不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其用词是“过错”,即旅客本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运人免责,一般过失造成的伤亡,同样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


所以,适用法律不同,裁判结果也就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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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南贤律师

何南贤,广和律师,西南大学硕士,具有法律、计算机、空中交通管制、工商管理等多学科教育背景,民航空管、知名美企(全球最大快递运输公司)高级工程师从业经历。潜心研究资产设备融资租赁、航空领域相关联专业法律知识,并能提供以上专项法律服务;擅于帮助客户制定争议解决方案,代表客户参与和解谈判;长于各类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公司纠纷等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及策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