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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工程结算款上应予扣减项之工伤、维修、“甲供材”

发布时间:2022-05-16

一、应予扣减项之以发包人自行维修费用


1、实务中,承包方常因存在结算、质量等纠纷,拒绝甲方的保修要求或置之不理,甲方只得自行维修,在结算时这些维修费用的承担及扣除会发生争议,但常因甲方处理流程不当而未能得到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的支持。


2、甲方主张抵扣自行/另行维修费用的四个步骤:
(1)向乙方发出维修请求:如果未请求而径自维修,则无权要求乙方承担此部分费用,法律原则还是给予甲方一次维修的机会。
(2)乙方拒绝或合理期限内未予回复。
(3)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维修;
(4)各方履行维修义务并保留维修费用单据。


另,如维修金额巨大,我们建议甲方还应将第三步拆解为二个步骤:
(1)向乙方在内的三家有资质施工单位发出维修方案投标邀请。
(2)由合理低价投标者中标并将中标结果告知乙方。


二、应予扣减项之甲方或总包方垫付工伤费用


1、工程施工是高风险的活动,工地现场由于基础、建筑未成型、危险源非常多,再加上劳务工素质有限,交叉作业多等原因,工地安全事故是固定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工亡,为了避免对施工造成影响,往往先由实力较强的总包方垫付工伤救助及赔付费用,日后在结算时双方常会在责任分担、费用金额上存在争议。


2、再加上,上述抵扣往往发生在总分包之间,甚至是实际施工人与班组之间,法院常拒绝受在实际施工人诉讼中受理这一“反诉”请求,理由是非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事实,主体也不完全对应。


3、因此对此类费用,建议在事件处理阶段,即形成垫付方与被垫付方、工伤者之间的协议,明确结算时直接扣除及金额,以减少讼累。


三、应予扣减项之“甲供材”的结算扣除问题


“甲供材”有利于质量保证、降低造价、控制工期、延长保修期,建设单位就“甲供材”与施工单位的结算问题如下:


1、需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结算方式、工程量计算、甲供材领用与实际消耗量的处理等。
“甲供材”数量确认争议,应根据《计价规范》3.2.4,“……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2、按合同约定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变更部分)计算应得工程款—[领用甲供材量(以及正常损耗)×甲供材投标价格]
例:甲供钢筋(投标价2000元/吨,领用时上涨至4000元/吨);(预算供应量1000吨,实际领用1530吨);(钢筋正常损耗率3%),则:甲供材应扣款额=(1000吨+30吨)2000元/吨+4000元/吨500吨


3、对实际使用甲供材量少于预算量的情况,如直接将施工单位节余的甲供材量差对应的费用亦从合同造价中扣除,则相当于乙方“帮”甲方仍“买下”了此部分甲供材,将不利于激励乙方节约甲供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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