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0
案情简介
杨某某因右下腹疼痛于2019年12月23日到某县中医医院诊治,被该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于当日行手术切除,术后予以对症支持治疗。2019年12月25日CT报告单(检查日期2019年12月23日)提示:下腹部平扫显示结肠内见大量气体及肠内容物,必要时复查。2019年12月28日杨某某出院,医方予以办理并嘱2天后拆线,不适随诊。杨某某出院拆线后因下腹部反复疼痛,于2020年1月12日、2月13日、2月16日、2月17日先后四次前往某中医医院进行复诊治疗。杨某某因腹部疼痛不能好转于2020年2月22日前往某县人民医院诊治,入院诊断:(1)机械性肠梗阻:粘连性?肠道肿瘤?粪石性?(2)LA术后。某县人民医院根据诊断予以完善相关检查及对症药物保守支持治疗,杨某某病情稍缓解。2020年2月26日杨某某行CT检查:末端回肠、回盲瓣、盲肠、升结肠欠均匀性增厚,明显强化,浆膜层稍模糊,部分空回肠扩张,内见多发气液平面,以上所见,原因待查:克罗恩病?结核?肿瘤?请结合临床及相关检查,建议治疗后复查。某县人民医院以克罗恩病治疗。于2020年2月26日至2月28日行地塞米松注射液5mg/Q8hiv,2月29日至3月1日行地塞米松注射液5mg/Q12hiv。2020年3月3日杨某某突发腹部剧烈疼痛,急行X光和CT检查,考虑胃肠道穿孔可能和局限性腹膜炎。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结肠回盲部有一直径大小约4Cm穿孔,予以修补及腹腔清理,手术顺利转ICU继续治疗,术后明确诊断:(1)结肠回盲部穿孔;(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3)腹腔脓肿;(4)感染性休克;(5)腹腔镜阑尾切除术后。杨某某病情进一步恶化,出现脓毒血症,凝血功能障碍等,院方告知家属患者病危,同时邀请上级医院远程会诊及现场查看指导。2020年3月5日4:45分,杨某某心跳、血压骤降,经抢救治疗无效后于6:51分临床死亡。 鉴定意见 死因鉴定 2020年3月25日鉴定机构作出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杨某某因升结肠浸润型粘液腺癌致升结肠机械性肠梗阻并近端结肠穿孔,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死亡。 医疗损害鉴定 2020年10月23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医方(中医医院)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患者自身基础疾病严重系死亡主要原因。医方(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患者自身严重的基础疾病突发恶化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杨某某在某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该医院对患者未尽到高度关注、认真负责、合理规范的诊疗责任及义务,没有根据诊疗规定对患者进行CT三大常规等相关检查,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疏漏,延误了患者病情的诊断,致患者疾病漏诊,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对造成杨某某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杨某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7天后才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在未排除肠结核和肿瘤的情况下仅考虑克罗恩病并予地塞米松治疗,延误了杨某某的诊治,未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的规定,对患者未尽到高度关注、合理规定、认真负责的诊疗责任及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对造成杨某某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考虑到杨某某在某县人民医院治疗时病情已经恶化以及某县中医院的医疗过错,酌定杨某某因基础疾病严重恶化死亡由其自身承担65%的责任,某县中医医院承担20%的责任,某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责任。 法律浅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04月18日发布并施行的《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明确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其中第二项便是三级查房制度。具体内容为: (一)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医疗是一门经验科学,三级查房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发挥团队的智慧,通过高年资医师对低年资医生进行经验的弥补,以确保诊疗的完整性。但往往在现实工作中,却经常流于形式,甚至连查房记录都没有。如本案中,患者杨某某入院某县人民医院时自身疾病已经严重恶化,如果医院能够遵守三级查房制度,便可避免与中医医院存在漏诊行为共同(按份)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风险。 为此,建议医疗机构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诊疗技术规范,避免造成患者不可逆的损害或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