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人格权编之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二章中,本章共10条(第1002条-第1011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1007条-第1011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零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导读:禁止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 二、关于第一千零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八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导读:人体临床试验 三、关于第一千零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导读: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四、关于第一千零一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导读:禁止性骚扰 五、关于第一千零一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导读: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以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