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人格权编之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二章中,本章共10条(第1002条-第1011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1002条-第1006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零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导读:自然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第一千零三条和第一千零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导读:对自然人身体权和健康权保护 三、关于第一千零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导读:法定救助义务 四、关于第一千零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导读:人体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