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6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0日,杨某就诊于某院,首诊医生安排其在病房静脉滴注天麻注射液治疗,未办理住院手续。次日,杨某因“发热、咳嗽、咳痰10天伴头晕1天”办理入院手续。病历记载,1、入院记录:主诉:发热、咳嗽、咳痰10天伴头晕1天。现病史:患者于10天前受凉后出现发热、咳嗽、咳痰,为白色痰,不容易咳出,最高体温达39.5度,伴头痛,无恶心、呕吐、胸部疼痛、气短及咳血等不适,曾就诊于当地诊所,给予静滴抗生素、退热药物,2天后体温恢复正常,但仍有咳嗽、咳痰,昨天如厕时出现头晕,随即摔倒在地,为求进一步治疗,今来我院就诊。2、病程记录摘录:2月11日13:55:28初步诊断:病毒性心肌炎肺部感染。18:20患者神志清楚、精神欠佳,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危重。23:40患者于20:28出现意识丧失、呈现叹气样呼吸,触摸大动脉搏动消失,立即给予患者持续胸外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给予硫酸阿托品、肾上腺素、利多卡因及电除颤等积极治疗,患者恢复自主心率及呼吸。2月12日8时患者呈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协助家属联系上级医院转院。出院诊断: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心源性休克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病毒性心肌炎肺部感染。出院医嘱: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此后先后辗转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情况: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病情相对较平稳。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首诊负责制度、谨慎注意义务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杨某目前状态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杨某家属认为医院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司法鉴定意见书》。 最终法院认定医院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浅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04月18日发布并施行的《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明确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其中第一项便是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 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 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 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本案中,2019年2月10日,患者如厕时出现头晕,随即摔倒在地的情况,首诊医生并未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基础的检查和诊断及鉴别诊断,就安排患者输液,也未在后来患者住院过程中全程跟进,未确保治疗的连续性。病毒性心肌炎是一种急性凶险且病死率极高的疾病,如果首诊医生能够第一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起码能够提前发现并转院及时作相应的治疗。 因此,医院在接诊病人时,应遵守首诊负责制度,尽心尽责方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本文系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