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0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争议问题 既然法律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推定医方有过错,那么,此种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是否必然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案例 患儿,女,3岁,因为“不明原因反复皮肤瘀斑2月余”入院深圳市某医院血液肿瘤科,后医院检验科为其进行了骨髓细胞学检查及涂片,检验科医生在报告单上直接诊断患儿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L1)”,临床医生继而为患儿进行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化疗。患儿被序贯化疗一个半月后,临床治疗效果差,且出现骨髓抑制。医院再次查骨髓细胞学及涂片,显示患儿不是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而是髓系白血病(医院给出的理由是患儿由淋系白血病转为髓系白血病)。 患儿随即转院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经该院检查其骨髓细胞形态学原始巨核细胞占82.9%,免疫分型为非淋巴细胞表型,并经河北燕达陆道培医院会诊免疫分型为恶性髓系幼稚细胞占52.95%,考虑为髓系(M7)可能性大,临床诊断为急性非淋巴细胞(髓系)白血病。 针对医方认为患儿系淋系转髓系的问题,经河北燕达陆道培医院染色复核早期的三次骨髓涂片,证实患儿并非淋系白血病。同时经查,当时出具检验报告诊断的两位医生没有执业医师证,患方遂将医院投诉到深圳市卫健委,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2-27日)第十九条“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的相关规定,对医院进行了处罚,并出具了书面的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及鉴定:组织医患双方对本案所有病历及卫健委的处罚决定书进行质证,确定医疗损害鉴定检材后,移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前三家鉴定机构均不受理而退件,最终由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并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组织医患双方召开了由相关临床专科专家参加的鉴定听证会,承办法官接受鉴定机构邀请出席了听证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1、患儿所患的疾病是急性巨核细胞白血病,属髓系白血病M7型,患儿的损害后果是急性巨核细胞白血病的加重;2、医方在患儿的诊疗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未遵《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检验人员出具诊断性报告,并分型失误,致髓系白血病误分为淋系白血病,从而在治疗上存在误差,与患儿的治疗效果及目前损害有因果关系存在;3、原因力分析:医方根据临床表现、体征、外周血象、骨髓片,考虑并诊断急性白血病无原则性错误,其事实结果是急性巨核细胞白血病系患儿自身疾病,髓系M7型的早期诊断存在一定难度,故疾病自身和难以诊断有较高的参与度;医方的过错行为是未遵《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检验人员对原始细胞是髓系或淋系认识不足,致流式分析存在失误,从而导致了分型错误,将髓系白血病误认为淋系白血病,特别是当化疗后从低危转为高危,和之后的骨髓片均提示髓系白血病时,医方仍然行淋系治疗方案,导致治疗效果不佳,病情加重。因在,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存在,系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本院根据鉴定意见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次要原因力的过错参与度为4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合计264250.37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争议结论 本案争议焦点是,医方已经被权威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规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的规定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并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出,医方即便存在经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不一定必然被直接推定过错并承担全部责任。 法理分析 《民法典》所涉的过错推定责任,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种,即赔偿义务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也要注意到,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对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问题的分配方面。即,在过错责任情形下,证明被告有无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但在过错推定责任情形下,证明被告有无过错、与原告的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举证责任则被分配到被告一方。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无论举证责任是被分配在原告方(患方),还是被告方(医方),均需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确定医方有无过错、与患方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所以,即便医方存在违法、违规等《民法典》第1222条第一项过错推定的情形,医方也可以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来举证证实其在患者的损害后果中没有过错、或虽有过错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或只具部分原因力大小的因果关系而不承担或少承担赔偿责任,通俗地讲,过错推定就是,本应由患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先行垫付医疗损害鉴定费的责任,转而被分配到由医方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先行垫付医疗损害鉴定费。 医疗纠纷案件中,过错推定既然只是举证责任由患方转而被分配到医方,那么,过错推定有无直接适用的情形?当然有。在过错推定情形下,如果医疗损害鉴定最终因医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未能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则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则医方可能被直接推定过错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