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8
前言
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本文所称竣工验收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含交通、技术设备、水电、等特定工程)属于不同法律概念,实践中,由于两者紧密联系又各有异同,易于混淆,笔者就此作出区分,便于读者厘清。 一、竣工验收概述 竣工验收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建设等五方参建单位参加,经质监站人员到场监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对工程各项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约进行检验,并评价工程是否验收合格的过程。 二、竣工验收备案概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据此,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等出具认可的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是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其目的是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建设工程流向社会。 三、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 1. 发生时间不同。 竣工验收发生于工程建设的最后阶段,验收的初期阶段;竣工验收备案是验收的最后一道程序。换言之,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备案的紧前程序。 2. 行为性质不同。 工程竣工验收是由施工单位完工,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即完工报告,参与验收的各方对竣工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竣工验收是各主体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是否合法、合规、合约的确认,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及于合同各方。 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6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管理制度,备案与否不会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律效力。行政管理部门通常只做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司法判例中有观点认为,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已由“审查性备案”调整为“告知性备案”,备案只是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一种程序上的管理,是内部管理行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备案机关不直接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只要满足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应予备案,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另有司法判例观点认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理由是,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最终环节,不仅具有程序性,更具有实质性。表现在:(1)验收备案管理监督的对象是全面的,不仅包括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也包括具体实施监督的机构;(2)验收备案监督的内容是全方位的,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所有文件和监督机构提交的质量监督报告内容都享有监督权;(3)验收备案管理行为具有行政确认性。 3. 法律后果不同。 在有合同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从其合同。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产生保修期起算、竣工日确定等法律后果。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建设单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符合交付房屋的条件。 4. 前提条件不同。 竣工验收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前需通过专项验收,包括:1)人防验收;2)公安消防验收;3)规划验收;4)环保检测;5)电梯验收;6)锅炉系统验收;7)智能建筑验收;8)燃气验收;9)电力验收;10)防雷验收;11)供水验收;12)市政排水;13)电信验收;14)城建档案预验收。 四、结语 本文旨在厘清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便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区分各自所处阶段,以及各阶段的权利义务。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竣工验收还是竣工验收备案,其责任主体均为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均负有配合验收的法定义务。
胡译丹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在读),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诉讼、非诉与仲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与婚姻家庭纠纷等。办案经验丰富,逻辑清晰,办案严谨,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