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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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诉讼时效的定义和功能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五、律师建议 引言 近期,笔者接到了一宗关于请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期限方面的咨询。请求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有期限是大多数人平时较少关注的问题。笔者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票管理是税务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就此问题可以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持本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482号】。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青海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持本观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终13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78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第三种观点认为,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明确约定来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不管合同中是否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明确约定,对受票方而言,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开票方开具发票与受票方取得发票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此外,实务中,笔者曾办过的一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承租人的我方诉请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定义和功能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如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则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制度(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黄薇主编,法律出版社,第499页)。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生活秩序、维护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黄薇主编,法律出版社,第499页)。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单独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进行规定,但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情形(详见本文后附的法条1),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四、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 (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我国现行法律兼采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需满足以下条件: 1.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 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3.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 (二)实务中,一些合同有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另一些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还有一些合同约定了分期开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的合同可以理解为书面合同或者相关书面凭证等材料,笔者为了简化表述统称为合同)。笔者针对上述情况就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1.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笔者认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所约定的开票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自卖方收到货款之日起1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于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应在收到款项之日起180天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诸如此类的约定,受票方就应自该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主张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商家在销售单上打印“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发票,逾期不再开具发票” 、“发票一个月内办理” 、“请于购买后次日9点后扫码开票,支付日起60天后二维码将失效,逾期如需开票请联系客服12345678”,这是否视为双方已有约定?笔者认为,该情况可以参考《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进行判断。 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笔者认为,受票方可以随时要求开票方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但需要给予开票方合理期限,比如:受票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开票方十五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多少等。此种情况下,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开票方拒绝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注:此处的“拒绝”可能是在被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明示拒绝,也可能是被通知的合理期限届满后不履行)。 3.合同中虽有约定,但约定了分期开票 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参考《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详见本文后附的法条2),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合同中约定“货款分四期支付,卖方应自收到每期货款之日起30日内开具发票” ,此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即第四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如前所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详见本文后附的法条3)和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详见本文后附的法条4)也适用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请求权。对此问题,笔者不再详述。 五、律师建议 开具增值税发票,尤其是涉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会关涉到受票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问题,因此,受票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将直接影响其民事权益。笔者根据自己的实操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从受票方角度 受票方需要特别留意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限,若有,则应及时主张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若受票方没有及时请求的,应注意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并适时采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保护措施。 笔者建议,从有利于保护受票方角度,受票方可以争取约定一个相对宽泛的开票周期或者分期开具,比如:本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自卖方收到每笔货款之日起180天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涉及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还需要考虑该笔交易的开票时间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及时性问题。 (二)从开票方角度 在签订合同时,开票方需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可根据己方的实际情况定夺。特别是涉及开具大额增值税发票时,笔者建议经办人最好提前与己方的财务部门沟通后,再签订涉票条款。此时,大额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可能会涉及到当期增值税税款的缴纳,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因此,从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角度出发,对外经办人提前与己方财务人员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开具增值税发票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开票方和受票方都需要特别关注上述问题。 附: 1.《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