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人格权编之一般规定分布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一章中,本章共13条(第989条-第1001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989条-第994条(合计6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导读:人格权编调整对象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导读: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导读:人格权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导读: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的限制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导读:确定人格权许可使用规则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导读:死者人格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