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和评述 >

广和评述|广和视点丨民间借贷年(月)日利率换算和利息计算之我见

发布时间:2022-03-18

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合同一般只约定月利率或年利率,很少约定日利率,也很少约定如何进行利率换算和利息计算。发生纠纷后,因计息期一般不会是整年(月),为计算零头日期的利息,必然要在约定的年(月)利率与日利率之间进行换算。对此,司法裁判一直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最高院(2019)民终2004号民事判决的裁判观点对此一锤定音,应当按照银行业对存贷款利率换算的行业惯例,即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计算。对此,笔者经研究认为,此观点以偏概全,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中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应分别理解,并最终实现合法公平的利息结算。

 

一、有约定从约定

民事主体从事合同行为享有高度的意思自治,合同内容未涉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条款、未有悖公序良俗的,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拟定享有高度的自由。就民间借贷合同而言,年(月)利率转化为日利率的换算方法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一部分,当然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补充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受该约定条款的约束,该条款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当然,如果以该约定的方法计算后,实际年利率超过民间借贷法定最高保护利率的,则超过部分应不予保护。


案例一: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156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吴笛在二审中同意已还利息及欠付利息统一按年利率24%计算、计息日利率按24%÷365天计算、2016年11月6日之后的所有已还款按先本后息顺序抵充,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适用交易习惯。但民间借贷有别于金融借贷,应审慎适用金融机构的交易习惯,且在适用时应对习惯全面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总则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在《民法典》背景下,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适用交易习惯裁判案件已越来越成为共识,本文不再赘述。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安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民终2004号】判决书中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是金融借贷的交易习惯,即日利率按“年利率÷360天”换算系银行贷款的通行做法。这也是某些观点认为最高院一锤定音,明确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一律按照“年利率÷360天”计算的由来。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民再236号】、【(2018)民终1305号】、【(2018)民终677号】等案件中,却按照“年利率÷365天”来计算日利率。

笔者经研究认为,银发[2005]129号文件固然可以认为是金融借贷交易习惯的法源,但其具体适用到金融借贷案件中应当全面理解,区别利率换算和利息计算是两件事情,而民间借贷又与金融借贷有所区别,该习惯是否适用更应综合考虑,特别是公平原则。


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该项规定仅系利率换算的规则,具体到计息计算,则应当根据该文件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银行可选择将利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实际公历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根据该规定,金融借贷实际计算利息的时候有两种选择:第一种做法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月)利率,先计算整年(月)利息,再加上零头天数的利息,此时适用第(一)项规定把年(月)利率换算成日利率,乘以零头天数;第二种做法是,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但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此时应按照当年的实际天数换算日利率,乘以计息天数。如果先按照第(一)项规定将年利率除以360天得出日利率,再乘以每年365天(闰年366天)计算利息,会导致最终计算出的利息金额超过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预期,对借款人不公平。


案例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国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0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HF01101201303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5500万贷款,该笔贷款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产生利息为1072500元(55000000元×7.8%×3个月÷12个月),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8日产生利息为94027.40元(55000000元×7.8%×8天÷365天)。对于HF01101201303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1500万元贷款,该笔贷款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4年11月20日产生利息为292500元(15000000元×7.8%×3个月÷12个月),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日产生利息为38465.75元(15000000元×7.8%×12天÷365天)。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三:①天津开发区蒲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特瑞得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甘民初22号】【(2020)最高法民终189号】

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主张的以前述第二种做法计算的利息,即全部化为实际天数,每年为365天。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即支持上述金融借款日利率=年利率/365天的转化标准。

②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柒号投资合伙企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1264号】

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应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0%计算合同期内利息,已还息45364.15元予以扣减;经计算,应为4亿元×10%/365天×266天-45364.15元=29105320.78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虽均为金钱借贷合同关系,但仍有区别:

一是金融借贷双方均为金融机构或者出借人为金融机构,而民间借贷双方都不是金融机构。因此金融机构的交易习惯并不一定是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


二是金融借贷利率必须受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约束,而民间借贷的利息理论上本没有上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法律规定了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LPR利率的4倍(之前的规定是年利率24%)。若采用上述先将约定的年利率除以360再乘以每年365天计算利息,将会导致实际利息超越司法保护的界限,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是金融借贷的利息结算必须也只能遵循人民银行的规定,而民间借贷的利息结算更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的,还需要考量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或本地区的习惯。综合上述差异考量,民间借贷中应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审慎适用金融借贷交易习惯。


第一,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按年利率除以365天作为日利率再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利息较为便利,不会导致实际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亦不会加重借款人负担,实践中较多采用。


如前述,按照银发[2005]129号文件,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每年365天(闰年366天)计算也是金融借贷交易习惯。笔者以“民间借贷日利率计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选择法院级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共有裁判文书为41份,其中涉及年利率转化为日利率的案件16件,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日利率=年利率÷365换算标准的共10件,占比六成以上;又检索湖北省范围内以该方法计算利息标的额50万以上的民间借贷上诉案件共98件,上诉请求对利率计算有异议的案件为0。可见,该利息计算方法被当事人普遍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规定,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基于司法审判流程的连贯性和法律适用原则的一致性,审判业务应当与执行业务采用同样的换算标准,否则审判和执行的冲突无法避免。


案例四:①孟令亮、张蕴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67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28日(共计443天),所剩借款本金为14991398.14元,张蕴珍收到转账金额为479万元,其对应的利息冲抵天数为323天(479万元÷14991398.14元÷36%×365天),已支付利息4775889.16元(14991398.14元×36%÷365天×323天),尚剩余14110.84元(479万元-4775889.16元)。关于未支付120天利息,应计算为1182882.76元(14991398.14元×24%÷365天×120天),扣除剩余利息后,欠付利息共计1168771.92元(1182882.76元-14110.84元)。

②林翠妍、洪仲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中洪仲海资金出借和收回的情况,按照实际借款本金为2907万元,年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22.4%计算,自2014年3月3日至同年4月15日,该2907万元借款本金的应付利息为78.4970万元(2907万元×22.4%×44日÷365日),按照先息后本的债务清偿原则,洪仲海2014年4月15日收回的2000万元款项在扣除该部分利息后,其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依法应当认定为1921.5030万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同年9月1日,尚余借款本金985.4970万元的应付利息为84.0669万元(985.497万元×22.4%×139日÷365日),洪仲海于2014年9月1日收回的999.49万元款项在扣除该部分利息后,其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915.4231万元。


第二,先整后零的计算方法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交易习惯,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实践中也常被采用。


如前述,参考银发[2005]129号文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月)利率,先计算整年(月)利息,再加上零头天数的利息,此种做法为金融借贷习惯,同时也符合民间借贷合同的交易习惯。笔者在检索大量的案例后发现:以上述计算方法作出的判决,未有当事人对该计算方法提出上诉。如【(2016)鄂民初29号】、【(2019)藏01民初68号】、【(2015)徐民初字第00090号】、【(2015)晋民初字第1号】等案件。可见,该利息计算方法亦被当事人所接受。


案例五:刘思涵与九龙公司民间借贷案【(2015)民一终字第382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按照先整后零的方法计算利息。2013年5月27日,九龙公司向刘思涵借款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利息为6000万元×22.4%÷12×3个月=336万元;2013年6月9日,九龙公司向刘思涵借款7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8月9日,利息为7000万元×22.4%÷12×2个月=261.3万元;2013年7月31日,九龙公司继受梁建新向刘思涵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31日至2013年8月12日,利息为4000万元×22.4%÷365天×13天=31.9万元。九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但上诉理由并未针对该计算方法,因此不难看出这种计算方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即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最高人民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计算方法,维持判决。


案例六:新疆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州天润恒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2020)民兵终72号】【(2021)最高法民申4890号】

裁判观点:新疆高院认为,一审关于利息计算问题:2010年7月27日,天润公司向华强公司支付借款220万元,双方约定综合服务费率每月为贷款金额的2.5%。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0年11月22日,利息为168164.38元(220万元×2%×3+220万元×2%×12÷365×25)。2010年11月22日之后借款本金按143.3万元(220万元-76.7万元)计算至2011年4月11日,利息为132542.68元(143.3万元×2%×4+143.3万元×2%×12÷365×19)。2011年4月11日华强公司归还本金97.5万元,之后借款本金按45.8万元(143.3万元-97.5万元),计算至2011年5月31日,利息为15183.01元(45.8万元×2%+45.8万元×2%×12÷365×20)。一审法院依据查明借款本金数额、借款时间、利率(合同中约定的综合服务费)的约定及偿还本金数额、还款时间、已付利息数额的事实,对整个借款利息及扣减方式作出了详实、准确地计算,其借款利息计算方式和扣减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借款本金、利率的约定,对于利率约定没有超过法定保护年利率24%上限的,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对于超过的部分应予调整,对合同期内和逾期的利率均调整为月利率2%、日利率2%×12÷365。故一、二审判决对整个借款利息及扣减方式作出了详实、准确地计算,其借款利息计算方式和扣减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未加重华强地产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的负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结论和建议

民间借贷作为合同法律关系,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双方当事人对年(月)利率与日利率的转化有合同约定或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不同于金融机构有人民银行的具体规定,民间借贷当事人的普遍共识是一年12个月、365天,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利息的计算时,将年利率÷12作为月利率,在计算整月利息后再计算零头天数利息,或者将年利率÷365作为日利率,再乘以实际计息天数计算利息金额。这两种方法都符合民间借贷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预期,也符合公平原则,实践中基本都选择这两种方法之一计算利息。

为避免争议,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参照交易习惯明确约定利率换算和利息计算的具体方法。


诚然,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换算和利息计算的方法,还是亟待出台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形成统一公平的裁判路径,避免同案不同判。

image.png

华庆律师

华庆律师,广和武汉分所,主要执业方向为企业法律顾问、商事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