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九章中,本章共4条(第985条-第988条)。笔者将此章内容进行导读,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导读: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除外情形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导读:善意得利人不承担返还利益义务情形和恶意得利人返还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导读: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中第三人返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