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5
根据深圳卫健委、深圳疾控发布的数据,2022年3月13日0-24时,深圳新增“新冠肺炎”病例86例,深圳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虽然疫情形势严峻,但近日,“福田区政府发放七万份肯德基”、“深圳肠粉小哥上厕所被封就地做义工”、“下沙网格员代居家隔离市民遛猪”等诸多暖心场景频频上演,体现出这座城市的担当和温度。
这座城市,不仅有宏大叙事的行政精神,更有自下而上的市民精神。除了奋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广大市民也积极投身抗疫工作,或加入义工行列,或提供物资支援,或全力配合防疫政策,大家分别以自己的方式与病毒进行着抗争,共同谱写一首坚忍与奉献的乐章。但在这首城市共奏中,却也有不和谐的音符——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有发生,给疫情防控大局造成严重干扰。笔者针对公布的几例涉疫违法犯罪案件,分别进行评析。
早在2020年2月,深圳龙岗区就有三名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因隐瞒病情导致数百人被隔离,龙岗警方对故意隐瞒从疫情发生地返深事实、不配合疫情防控申报登记、不遵守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三名确诊病例立案侦查。
律师短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人任性,三百余人被连累隔离,无论是医疗资源的耗费,还是被隔离群众的损失,都难以计数。疫情防控环环相扣,人人有责,遵守防控要求,配合防控措施,是公民的责任。疫情当前,切莫心存侥幸心理,更不可明知故犯,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2022年2月23日通报,在开展疫情流调溯源时发现,某国际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开展境外电商货物转运业务并进行跨境货物运输作业。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汪某、吕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办,并将依法作出处理。
律师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新冠疫情已经持续三年,对各行各业都有一定影响,跨境行业所遭受的打击尤为突出。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在病毒肆虐的当下,如果各行业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势必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反过来也会制约经济发展。为长远计,防疫、抗疫工作仍然是重中之重,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抗疫成果来之不易,全面防疫才能最终胜利。
2022年2月18日,广东省公安厅通报,广东警方近日先后破获涉偷渡违法犯罪案件7起,抓获组织、运送偷渡人员的违法犯罪嫌疑人18名,对已查获的上述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属地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对其他非法越境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律师短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一条分别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予以规定。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输入性风险加剧,如果行为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同时又实施妨害公务、在境内实施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深圳市召开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确诊病例曾某前往荣超商务中心上班时,曾多次未佩戴口罩乘坐电梯,该大厦管理单位荣超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对曾某的行为未予以劝阻、纠正,导致多位同电梯人员面临病毒感染风险。目前,福田区已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对荣超物业管理公司立案查处,同时对涉嫌违法传染病防治法的曾某进行调查。
律师短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防疫、抗疫过程中,办公楼宇、小区等物业管理是特别重要的一环。疫情当前,物业管理公司任务繁重,尤其高峰期写字楼人流量大、卡口管控难度大,但物业公司必须要严肃认真对待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筑起坚实的防线。
“造物无言却有情,每于寒尽觉春生”,寒已尽,春已来。只要大家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守住法律底线,疫情就能得到有效防控,相信深圳不会辜负春光,春光也定不辜负深圳人!
李慧芳律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法律委员会委员,广和所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自执业以来已经办理一百多宗刑事案件,其中多起案件获得不批捕、不起诉、轻判、改判等有效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