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无因管理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中,本章共6条(第979条-第984条)。笔者将此章内容进行导读,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导读: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导读:不属于无因管理而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法律适用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导读:管理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义务以及通知义务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导读:管理人在完成管理行为后向受益人报告及交付财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