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1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周期长,关系复杂及受客观环境影响,导致项目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情形屡屡发生,进而影响工程量变化、工期延误及项目成本发生变化,合同价款需要予以调整。
那么,关于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所引起的结算纠纷,实践中,将遵循什么原则处理呢?
1、关于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有约定的,从该约定;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一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4、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如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由发包人决定是否调整及调整的金额。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工程价款报告已经被确认。
对此,承包方应当予以足够重视,对该类型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核批的施工文件,否则,对未经审批通过所施工的工程内容,将面临无法结算的风险。
关于证实上述内容的合法依据的收集方法:承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项目的双方联系人,并尽可能通过联系人进行沟通工作事宜。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前,尽可能通过微信、微信工作群、电子邮件、会议纪要、钉钉等形式,对所变更的内容进行沟通,并注意留存,达成变更的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的工程签证予以确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司法实践中,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款存在争议的,法院一般通过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以确定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上述关于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确定的规定,笔者简单总结,欢迎大家批评和指正。
冯雪云律师,广和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合伙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为多家企业处理法律事务,专注于公司法、建设工程、婚姻家事等民商事领域,主持法律事务协商和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等综合性法律服务,对政策法律规定、疑难问题,注意事项及诉讼案件应对策略有较深入的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