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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合伙合同制度的导读(上)

发布时间:202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合伙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七章中,本章共12条(第967条-第978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967条-第972条(合计6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导读:合伙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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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导读:合伙人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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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原文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导读: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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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导读:合伙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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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请求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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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条原文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导读: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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