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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 工程款竣工结算义务的发生及提前

发布时间:2022-02-21

前言


工程造价确定后,将面临结算问题,如结算义务发生的时间、条件,可予扣减的项目,结算法律行为及协议等均系应予解决的问题,从本期我们将首先讨论、学习工程竣工结算义务发生于什么时间。



一、竣工结算义务的发生


1、关于竣工结算时间的规定:

(1)《工程量清单规范》1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由此,我们看到,竣工结算的时间是工程完工之后合同约定的某一时间。


3、甲方拖延验收的竣工结算义务

(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或支付工程款,但甲方拖延竣工验收(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验收),再以竣工结算条件未成就抗辩,不应得到支持。

(2)法律依据:参照《民法典》第45、46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注:《民法典》第46条规定的是一方不当阻止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合同)的生效条件成就时视为成就且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而我们这里所讲的是合同义务的发生,因此只能说是参照,而非依据。




二、竣工结算义务的提前——暨承包方的不安抗辩权


1、如发生法定情形,则承包人可提前要求进行结算并支付款项。


2、法律依据:

(1)《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第40号)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17.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2)《民法典》第527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民法典》第528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民法典》第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民法典》第57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6)《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工程竣工结算与工程决算的区别


1、依据不同:结算以合同为依据,一个合同对应一个结算;决算以审计法规为依据,一个决算对应一个项目(立项文件);


2、对象及内容不同,结算对象系工程管理,决算对象除工程管理,还包括财务管理;


3、法律效力不同,结算系民事行为,决算系审计行政法律关系;


4、备案机关不同,结算报建设部门备案,决算报审计部门备案;


5、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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