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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公司法周评 | 浅谈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发布时间:2022-02-16

前言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是公司法常见纠纷之一,笔者团队代理的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余某诉深圳市某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原告曾在被告处担任监事和多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原告离职后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多项债务和诉讼风险,但公司因各种原因已经无人管理,笔者团队建议其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原告身份,并办理变更登记。该案原告最终拿到胜诉判决,该案诉讼过程中,公司恰巧被多个债权人起诉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分公司负责人等限高,笔者团队又利用该本案判决对公司债务执行案件提执行异议。



一、什么情况下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之诉


根据笔者对相关案例检索,发现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般由以下几个原因引起:1.股权转让;2.股权继承;3.股权代持;4.股东被冒名;5.公司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6.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7.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未连任且并非公司股东,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在以上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相对人在商事活动中以企业法人公示的外部行为产生信赖利益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公司怠于履行变更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自身权利遭受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公司住所地法院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且此类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检索了深圳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多个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并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变更股东登记和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两类案件因直接关乎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各项权利的行使,引发的争议较多,故笔者试图对这两类案件进行展开分析,并归纳出相应法院裁判思路及要旨。



二、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案例分析

 

1、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且终结破产程序,公司仍然有义务办理变更登记

——天津某博物馆、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1)粤03民初3729号】

    深圳中院认为,该案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主张该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且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即将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天津某博物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已无必要的问题不成立。因目前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未注销,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无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该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深圳中院的观点,公司被宣告破产本身并不构成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在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公司仍然要履行履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案例分析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权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应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范某、深圳某眼科医院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1)粤03民初1560号】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此可见,如果在某眼科医院为被执行人且范某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情况下,某眼科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必然使其限制高消费措施被解除。由于范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某眼科医院及其股东因怠于变更工商登记而导致其损失,故范某关于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得到深圳中院支持。在实务中,不少已从企业离职的员工因其是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原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而被限制消费,为了解除对自己的限制消费措施,担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员工除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登记外,还应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2、由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受案范围

——周某某、深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2021)粤03民终10299号】

深圳中院认为,周某某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深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事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由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属于深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部事务,不属于法律审理范畴,且周某某上诉时明确表示仅主张涤除其作为深圳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登记事项,故对是否由颜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请求,本院不予审查。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某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等公司职务,因此该项请求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涤除身份之前应先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救济

——谢某某、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021)粤0306民初15287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自治规则,也是公司治理的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原告申请涤除身份之前应先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救济。对于采取内部救济无果,公司怠于处理其申请的,法院才有可能对原告的涤除申请进行处理。原告谢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过公司内部救济无果,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总结

 

综上所述,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且终结破产程序,但只要公司未注销,公司仍然有义务办理变更登记;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权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但应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涤除身份之前应先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救济,采取内部救济无果,公司怠于处理其申请的,原告才能向法院提出涤除申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理论,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的是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及“公示制度”,相对人在商事活动中以企业法人公示的外部行为产生信赖利益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当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以维护其合法利益。若因公司怠于履行变更义务,致使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等自身权利遭受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也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田胜超

专职律师、合伙人,就读武汉科技大学法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在湖北省罗田县法院、深圳市监察局等部门工作,目前担任深圳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广和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委员,武汉科技大学深圳校友会副秘书长等职务,团队专注于公司法、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张子嘉

实习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贵州大学及伊利诺伊大学肯特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及LLM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