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行纪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五章中,本章共10条(第951条-960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956条-第960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导读:行纪人介入权
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导读:行纪人行使提存权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义务
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导读:行纪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