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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公司法周评 | 公司被纳入失信后,法定代表人面临的困境

发布时间:2022-02-09

讲个故事


一日,参加某重要项目的商务谈判。其中有位神秘人物,据说特意从北京赶来。看样子风尘仆仆,一脸倦容,黑眼圈尤其让人印象深刻。会后,几个人闲聊。得知大咖是连夜和朋友从北京开车过来深圳的。2200公里,24个小时不间歇的路途,所以精神状态不太好。为什么不坐飞机呢?幽闭恐惧症。动车也好嘛。不行,耳膜受损过。喔,那是太辛苦了。

忽然,我明白了。

(仅是个故事而已,不要太当真)

 

2014年3月,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在所谓“一元钱也可以注册公司”的大环境下,新注册企业犹如雨后春笋,落地生根。2016年3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拉开了执行攻坚战的序幕。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被执行公司因注册成本较低,无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以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由,作为自身隔离风险的防火墙,逃之夭夭。

那么,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没有影响么?

不是的。



一、一般情况下,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二、特殊情况下,可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

(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二)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三、在下述情况下,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会被司法拘留,还可能构成拒执罪

 

1、司法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十五日以下的司法拘留。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拒执罪构罪情形的认定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可以归纳整理如下12种具体情形:

(一)【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的拒执行为】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迁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对执行材料采取暴力手段】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在此特别提醒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明确了拒执罪可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诉的方式申请刑事立案。


申请自诉立案的前提条件是:

(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机关对申请执行人的控告不予立案或在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话已至此,有些人也许会感觉到阵阵凉意,心中暗想:既然如此,那我换法人行了吧。



四、即使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仍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最高法判例)

 

【《侯火炘申请复议案》(2017)最高法执复73号】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虽发生变更,但原法定代表人仍实际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限制其出境有利于保障法院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认定原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这,还有活路么……



五、退出路径


1、还钱。

如果钱不够,建议持续保持诚恳谦卑的态度和申请执行人商量下,看是否可以执行和解,少还一点(当然这对于有些人来说都是废话……)


2、申请被执行公司破产

公司没有钱还,又不想让法定代表人进入信用黑名单,或者想从黑名单中移出去,股东等对于企业也没有太多留恋的,被执行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在执行程序启动前申请公司破产】这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而言,是一种最安全的时机。上面提到的限制消费、贷款等信用惩戒措施均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才实施的,若负债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前就主动申请破产并经法院受理,则上述措施均无法实施,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涉及被执行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从这个角度来讲,破产程序实际上是在保护被执行公司。


【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申请公司破产】若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已将被执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信用黑名单,被执行公司仍然可以通过主动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帮自己及法定代表人“重返天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法院因被执行人进行破产程序而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从某种程度而言,公司破产是解决被执行公司未结执行案件的终极出路,破产不仅可以化解所谓的“执行难”问题,而且,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有效途径。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公司申请破产不需要向法院预交费用,除了自行聘请律师、会计师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用再额外花钱,成本相对较低。


特别指出的是,主动申请破产并非是恶意逃债,而是一种对既定事实的法律确认,不应站在道德的高度进行不理性批判(不代表本台观点)。相反,应该鼓励失信被执行企业主动站出来,通过破产程序让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这也是破产法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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