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行纪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五章中,本章共10条(第951条-960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951条-第955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导读:行纪合同概念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行纪费用支出有行纪人负担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导读:行纪人保管委托物义务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导读:行纪人处分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