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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行纪合同制度的导读(上)

发布时间:2022-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行纪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五章中,本章共10条(第951条-960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951条-第955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导读:行纪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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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导读:行纪费用支出有行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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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导读:行纪人保管委托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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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导读:行纪人处分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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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原文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导读: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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