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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合同篇之物业服务合同制度的导读(上)

发布时间:2022-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四章中,本章共14条(第937条-950条)。笔者将此章内容分两部分进行导读。本节内容涉及第937条-第943条(合计7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导读: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物业服务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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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导读: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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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条原文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导读: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所有业主均具有法律上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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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导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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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导读:物业服务人转委托专项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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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导读:物业服务人应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对于违法行为所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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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条原文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导读:物业服务人对于物业服务事项、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以及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的强制公开义务和强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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