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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公司法周评 | 抽逃出资并多次转让股权后,债权人是否仍可要求其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12

案件来源


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港保税区国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通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86号]



案情简介


一、2008年6月,国臣贸易向浦发银行贷款3000万元,通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国臣贸易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


二、2000年4月18日,源润公司(原名:华泰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为通泰公司股东。2000年4月13日,源润公司将人民币5000万元存入通泰公司账户内并验资。2000年4月14日,源润公司将50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2004年5月12日,源润公司将在通泰公司股权全部转出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三、浦发银行起诉国臣贸易公司提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通泰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要求源润公司对债务人国臣贸易公司所应偿付债务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天津二中院判决认为通泰公司及源润公司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转账行为系基于其他业务往来而形成的资金流转,亦不能对此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认定源润公司构成抽逃出资。


四、源润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高院,天津高院维持原判。源润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源润公司属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要点


股东若不能对注册资本转出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以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很可能会将其认定为构成抽逃出资,该抽逃出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验总结



一、股东将出资转出的行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需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加以判断。首先,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形式要件包括本规定的三种具体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实质要件则是“损害公司权益”。故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虽然股东存在直接或间接抽回出资的行为,但是股东若能够举证证明资金流动的合理性,则法院不必然会将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股东举证证明抽回出资的合理性是是否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关键环节

法院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时,主要依赖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在案涉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案涉股东相对于公司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而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实务中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类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并不明确。通过分析案例,股东应当对于资金流动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加以证明,并且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包括每次款项流动的付款时间、金额、支付方式、转款用途、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应科目、报表明细中予以详实记载并说明资金的具体用途以及其他案涉款项在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对应交易资料。

 

三、股东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后的后果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认定为抽逃出资后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当公司对外存在未履行的债务时,该抽逃出资的股东极易成为公司债权人的追讨对象,极易在公司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原告诉前保全其财产。

(2)被公司除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股东权利受限。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另外,公司股东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限制其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四、实务建议

对于股东而言,应当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在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后,如果公司确实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使用资金,也应当在保持公司资本充实的前提下方可进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债权人而言,面对公司债务人和被执行人,在识别此类抽逃出资的案件时,如果转入转出的时间间隔较大,同时以貌似真实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等将资金转出的话,则会大大增加认定的难度,因此要特别加以防范。



冷志豪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海英律师团队成员,实习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在中粮地产深圳公司担任法务,负责诉讼、合同审查、项目收并购、对外谈判等事项,熟悉房地产行业全周期运营逻辑,对房地产项目所涉及的前期拿地类、工程类、设计类、营销类、运营类等合同均较为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