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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其它工程计价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10

一、《清单计价规范》对计价结算的影响


1、《规范》共15个强制性条文。


2、《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才是强制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8条:保障……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条例》第42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另行制定”。


3、但我们应该具有“工程法”的理念,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不脱离工程现实作出符合发承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处理结果。“工程法”的概念不仅包括工程法律法规,更包括《计价规范》在内的工程行业惯例及通行规则,这才是更重要的工程规律的总结,因此《计价规范》虽非涉及质量、安全的规范,但属于工程行业惯例,符合行业规律及现实,应予适用或援引。


我们也注意到,不仅仲裁机构、法院在裁判案件中,也多将《计价规范》中关于计价、结算的强制性规定用于分配责任,比如“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再比如《计价规范》3.4.1关于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的规定,即为著例。



二、《发承包计价办法》对计价结算的影响


住建部《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照。比如其第6条明确规定“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清单计价,非国有投资项目鼓励采用清单计价”,这也成为清单计价的最高层级法律规定。



三、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暨指物价在计划工期前后的变化带来的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依据“物价变化”《计价规范》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非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取工程价格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取工程价格较低者。”


2、工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区分在可调价下和在固定价下二种情况而有不同。

(1)工期顺延:

①可调价,价格要素上涨导致合同价格上调,同时因工期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多支出费用以及工程款结算迟延利息由发包人承担;

②固定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价不予调整,同时因工期顺延期承包人造成的多支出费用以及工程款结算迟延利息以及工期顺延期间发生的成本上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比如发承包双方虽约定了固定的人工单价,但这只能在计划工期内固定住人工单价,在工期顺延期间不应予以适用约定的单价。

(2)工期延误:

①可调价,价格要素下降导致合同价格下调,同时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多支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②固定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价不予调整,同时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多支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投标优惠下浮率的适用


1、争议主要在于:1、优惠下浮率对合同外增加部分是否适用?2、优惠下浮率在合同内容显著减少的情况下是否适用?


2、对于前者,法理上虽然认为应不予适用,但工程实践中认可对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同样应予适用优惠下浮率,理由为根据工程实际,对于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施工条件下的同一工程,施工成本耗费相当,再结合工程“量大价从优”的实践,则至少应对合同外增加部分参照适用。


3、对于合同内工程内容显著减少的,优惠率应否调整(主要应是承包人要求调高),根据工程实践(15%工程量偏差)“量少调高”的精神,应予调高;但如果承包人于投标时明确了下浮率是对应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变动到一定界线时下浮率调高乃至取消。



五、厂商指导价的性质、计价


1、厂商指导价由造价站委托造价协会对常见建材品牌,以季为单位,编制价格信息;


2、厂商指导价作为计价依据首先需要有合同明确约定,不具有强制作用,只相当于调查报告性质,但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公允性;


3、厂商指导价属于市场价范畴,但仍与合同价有别,合同价是契约价,厂商指导价是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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