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司法解释一”)中第四十条对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实务中除工程款本息、违约金以外,工程的停工、窝工损失往往也是发承包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工程的停窝工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持支持观点的人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与工程价款一样,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停窝工损失属于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
该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包括承包方在停窝工期间所支出的工人工资、周转性材料维护及摊销费、施工机械的停滞费以及其他在停窝工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是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从司法解释层面而言,《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并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而是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通过检索,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现行规定,主要有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1号)及住建部与财政部共同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由此,工程价格包含追加合同价款,而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因工程停工、窝工而向发包人主张的索赔,属于追加合同价款中列明的“索赔”事项,故从《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来看,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观点有其合理性。此外,安徽省高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该观点认为,停窝工损失的本质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停工、窝工,进而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该部分费用也并未物化成建设工程,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一文中,将工程价格划分为两类:“(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并未涉及到停窝工损失部分,因此不应将停窝工损失列为工程造价,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首先,虽然停窝工损失名为损失,但其本质上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阻碍事由被迫停工、窝工时,为维护现场施工管理秩序、为将来顺利复工所必须支出的实际费用,仍然是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而且该费用的支出目的是为建设工程在停工事由结束后能够顺利复工,本质上仍然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工程的顺利完工而支出的实际成本费用,应当作为工程造价予以计算;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设立初衷是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方式,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而停窝工损失中亦包含停窝工时支付给劳务工人的工资、工人遣散费等,以上费用直接涉及工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最后,停窝工损失与《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四十条规定的款项是针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停窝工损失的发生原因不仅限于发包人违约,还有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因此,如停窝工损失由其他非发包双方原因产生的,则应当予以保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停窝工损失属于索赔费用,是建设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安徽省高院(2018)皖民终238号,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四)关于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安徽华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工程脚手架、机械租赁费、模板摊销及内支撑费用、停工人工费用等损失实质仍是承包人为案涉工程施工所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工程施工的成本及内容,不超出工程造价的内涵,该费用并非承包人因履行合同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失赔偿以及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故该7726188.58元索赔损失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合肥建工集团该节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停窝工损失属于发包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广发公司应付的9156.885827万元(先行判决5585.65万元+本次判决认定3571.235827万元)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停工损失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杭建工公司对上述费用主张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七)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建工委副主任,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及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自1993年从事法律行业,执业27年,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民商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