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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和视点 | 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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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世闯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责编|覃佩兰

排版|许朗宁


前言

在现实生活中,法定继承人(一般是子女)在被继承人年迈或患病但尚未去世的时候,私下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较为常见。协议内容往往是围绕被继承人的赡养及其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处理约定。协议一旦签订,若各方诚信遵守,按时执行倒也相安无事,但现实中难免会有一些继承人事后反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那么,这份未雨绸缪的财产分割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近期,我们团队就办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并帮助委托人获得了判决的胜利。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与林某为夫妻关系,膝下共有四子,分别为小仁、小礼、小志、小信。自林某于2000年2月去世后,陈某一直独自居住在养老院。2009年,陈某身患老年痴呆症和严重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生活已不能自理,必须由子女亲身照料,而四子又分隔天南地北,实在不便轮流来照顾母亲陈某,兄弟们对此也非常苦恼。经过充分协商,四子就母亲的赡养问题签署了四方协议。协议约定:母亲陈某由小礼接回家中照顾其生活起居直至终老,同时登记在已过世父亲林某名下的深圳房产属于陈某遗产份额,小仁、小志、小信放弃对其继承的权利,由小礼独自继承,各方需要配合小礼办理过户手续。后陈某于2010年10月身故,办完葬礼后,小礼着手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料此时另外三兄弟反悔了,千方百计的阻挠房子过户。于是小礼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我们团队帮其处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争议焦点: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尚未去世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一、小礼是否属于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小礼作为被继承人陈某之子,是被继承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二、继承权和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何关系


继承权的取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上的规定,二是遗嘱的指定。《财产分割协议》的签署主体是具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是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如何处理的约定,其履行基础是基于继承权的不丧失和被继承财产的存在。因此,继承权存在是《财产分割协议》签署并履行的前提条件。


三、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属于无效行为


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但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认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遗产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我国现行法律也一直鼓励继承人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本案中,涉案的《协议书》虽是四方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达成,但显然不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该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协议书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被继承人陈某去世后,被继承人陈某享有的涉案房屋权利的处理约定,还包括对林某去世后,林某享有的涉案房屋权利的处理约定,以及对被继承人陈某后续赡养问题的处理约定等,在该协议书中,四方法定继承人并无侵犯被继承人利益的故意。


该协议更倾向于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协议。所附条件为被继承人陈某对遗产无其他遗嘱、遗赠等处分行为,所附期限为被继承人陈某去世。小礼作为被继承人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陈某的财产具有可实现的继承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各方继承人对未来权利归属的约定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亦不会对被继承人陈某的权利造成实质的现实侵害,且本案中的协议所约定的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序良俗,该协议合法有效。


四、《财产分割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的要件


涉案协议本质上就属于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主体适格即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内容是签约各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涉案协议书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五、律师观点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肯定了继承人之间协商处理继承的遗产继承方式,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后签订分配协议书。被继承人生前,子女互相签订分割财产协议,约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部分子女因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主要义务可多分得遗产,部分子女则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虽存在争议,但倾向性意见认为,此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对个人期待利益的合法处分,虽然签订协议时遗产继承尚未发生,但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继承存在期待利益,该种期待利益也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自主处分。且该协议约定的遗产继承与赡养义务相关联,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若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范围无变化,且其生前亦未对遗产作出处分,承担赡养义务人也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则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遗产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沈世闯律师团队介绍


沈世闯律师组建专业诉讼团队,专注于婚姻家庭、房地产、公司纠纷、遗嘱继承等相关的业务,追求“诉讼赢和”的目标。


执业理念:律师的职责是诉讼,但我们的目标是“和”。“和”代表中国人的处事理念,代表客户所想,“以和为贵”、“和和美美”、“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都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法律亦如此。


团队介绍:团队律师来自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声誉。能够为客户提供涉及婚姻家事类案件全面且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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