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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收养的效力制度的导读

发布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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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家庭编之收养的效力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二节中,本节共3条(第1111条-第1113条)。笔者对此节内容进行导读,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关于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导读:收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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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导读:养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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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导读:收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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