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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收养关系的解除制度的导读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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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婚姻家庭编之收养关系的解除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三节中,本节共5条(第1114条-第1118条)。笔者对此节内容进行导读,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关于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导读:被收养人成年之前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人成年之后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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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导读:养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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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导读:解除收养身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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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导读:解除收养的财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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