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8
作者|刘 川
责编|别彦豪
排版|小 广
源于一次律师同行的交流,某位代理公司起诉的律师称,因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咋听之下,感觉法院的处理似乎不合理,公司作为拟制的人,盖章即等同于自然人签字,何以不能作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查询类案后发现,全国各地均有类似的裁定,甚至也有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状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否则驳回起诉。对此,分析如下: 一、法院驳回起诉的事实依据 1. 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没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且被告提交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与起诉意见不一致,因此法院认定难以确定诉讼是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起诉。【(2020)赣民终606号】 2. 法定代表人向法院明确表示不认可起诉意见,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5)城民初字第1468号、(2016)陕0302民初3589号、(2020)苏0507民初3828号、(2020)赣0191民初2491号、(2014)相商初字第00828号】 3. 法院单纯以起诉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为由,认定无法确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起诉。【(2020)陕0404民初18号、(2019)湘0723民初1150号、(2022)豫1628民初2866号、(2020)陕0404民初594号】 4. 商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去世,实际负责人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法院认定仅盖有公章但缺乏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代表公司起诉,故裁定驳回起诉。【(2022)陕0431民初847号、(2019)闽0626民初1059号】 5. 起诉状加盖的公章为已经挂失的旧公章,且找不到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6)粤0184民初3944号】 6. 因起诉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法院要求原告补正后未能补正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7)苏8602民初549号、(2018)粤1204民初1627号】 7. 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司的公章曾经被案外人伪造,起诉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法院认定无法确认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起诉。【(2020)鲁0105民初1455号】 8.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异议,认为公章不在法定代表人的控制之下,不能确定起诉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原告的起诉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无法配合法院向法定代表人核实起诉情况,故法院认定无法确认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裁定驳回起诉。【(2021)渝0105民初10977号】 综上,起诉状仅盖有公司公章,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法院主动审查或要求原告补正后未能补正的,裁定驳回起诉;法定代表人与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矛盾,对于是否起诉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驳回起诉;法定代表人去世或失联,未能通过法定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有法官根据公司法的法理而通过自由心证而驳回起诉,具体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的规定,认定起诉必须要经过法定代表人同意提起,在法定代表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无法确认起诉属于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裁定驳回起诉。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第一条,“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法院认定起诉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在诉讼中给予原告补正的机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法院要求具有公示效力的商事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同意起诉,否则认定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4. 法官的自由心证认为在被告有异议的情况下,要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起诉,具体裁判理由如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法理,公司系人合与资合性质并存的民事主体,其权力机构系股东会,日常经营管理应当由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进行。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系属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进行。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才规定了公司诉讼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公章仅为对外作出民事行为时作为确认意思表示的辅助工具使用,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法人的意思表示仍应当以有权代表公司股东会意志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的为准。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会任免和授权,决定涉及包括诉讼行为在内的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并作出意思表示,其在作出意思表示的同时是否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文件,仅是为方便经营活动而视情况选择而定。公司的意思表示作出主体是经公司权力机构授权的‘人’,而非‘公章’。未经公司权力机构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使用公章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不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有权主张其不发生法律效力。”【(2020)苏0507民初3828号、(2014)相商初字第00828号】 三、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合理性分析 1. 从本文第二项可知,对于起诉状是否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较为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但是复函并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答复意见,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2021)最高法民申1049号】。而且,基于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法律对于私刻公章或盗用公章的行为规定了其他的民事甚至刑事的救济方式,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便捷性,认定加盖公章即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妥,因此绝大多数的法院都不要求公司起诉时起诉状中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 但是,笔者认为仍然有必要讨论起诉状中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必要性,应当以起诉状仅加盖公章为正常要求(具体理由见第1点),以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为特别要求。公司是拟制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二十五条和三十六条第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其通过公司章程确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因此在日常的经营中,法定代表人才是可以代表公司的人。而搜遍公司法的条文,也找不到“公章”这两个字,因此公章是死的,只能由通过“人”才能盖章,仅有公章的确不能保证百分之百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那么法院就应当要求原告补正,这样才能在较大程度上避免虚假诉讼的存在。 3.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推知,多数情况下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法定代表人不认可起诉意见,或是被告提出异议后法院进行审查。而出现这种情况又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之间出现矛盾,不排除委托诉讼的人隐瞒真实情况。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出面委托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从执业风险防控的角度看,律师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多一个签名并不会增加委托方太多的诉讼成本,如果委托方做不到,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客观上做不到,如法定代表人去世或失联;另一种是委托方隐瞒了真实情况,其不能与法定代表人取得一致。如果是第一种情况,通过指导其变更商事登记等方式就可以解决;但是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由于人都是理性自利的,其选择隐瞒就必然是真实情况对其不利,那么探究真实的原因,既能协助委托方与法定代表人达成一致,也可以避免执业风险,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四、结语 由于深圳法院并不要求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因此这是一个笔者平时不太关注的问题。但它又是一个会影响到诉讼进程的问题,特别是在异地办案的过程中,加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有可能就避免了重新立案或二次开庭,因此笔者建议起诉前先了解受诉当地法院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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