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9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 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继承编之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三章中,本章共12条(第1133条-第1144条)。笔者对此章内容分成两部分进行导读,本部分内容涉及第1133条-第1138条(合计6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导读: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一般规定
二、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导读:自书遗嘱
三、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导读:代书遗嘱
四、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导读:打印遗嘱
五、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导读:录音录像遗嘱
六、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导读: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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