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08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许朗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继承编之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三章中,本章共12条(第1133条-第1144条)。笔者对此章内容分成两部分进行导读,本部分内容涉及第1139条-第1144条(合计6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导读:公证遗嘱
二、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导读: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
三、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导读:必留份
四、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导读: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五、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导读:遗嘱实质性要件
六、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导读:附义务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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