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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浅谈承包方主张支付的赶工费应否支持

发布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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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   渊

责编|童   干

排版|小   广


前言

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当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或者工程项目由于自然、地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导致工期延误,承包方为满足发包方的工期要求,通过采用相应的技术及组织措施所发生的,应由发包方负担的费用,包括为赶工所额外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费、劳务损失、加班班次奖金以及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对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纠纷中,承包方主张的赶工费应否支持?需视不同情形进行区分对待。


一、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引起的赶工。除发承包双方另有约定外,该情形下的赶工措施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建设成果。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其采取的赶工行为之法律性质为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该赶工措施费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二、非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引起的赶工,如果因发包人要求赶工,该情形下的赶工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检索一】(2018)最高法民再137号,吉首市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5月23日,新天地公司与建工公司签署《赶工会议纪要》,要求建工公司根据目标工期进行赶工。且依据施工方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原桩基施工单位延期交付施工场地等具体情况,核定施工单位需要赶工的具体天数。相对于常规施工而言,承包人通过采取相应技术及组织措施赶工的,会额外增加相应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赶工会议纪要》明确赶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核定“按实际投入报价计算”。从赶工费用结算情况看,2014年8月5日,建工公司向新天地公司报送了《主体工程赶工费用结算书》。经原审查明,该结算书所附的施工资料有新天地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签证,相关赶工投入亦附有相应的计算方式及结算资料。依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第17.7条的约定,“资料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为收到结算资料后的6个月。”据此,新天地公司应当在收到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审核并作出结算。而案涉结算资料送至友谊咨询公司审对后,新天地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间作出审核意见。建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新天地公司虽对赶工费用予以否认,但未说明合理理由,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一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就赶工费用申请司法鉴定后,建工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新天地公司态度为沉默,此后新天地公司也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司法鉴定。故原审法院基于新天地公司应当履行的结算审核义务、建工公司提交的赶工措施费证据及赶工措施费逾期结算及未鉴定等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并认定赶工费用为**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


三、基于公平原则,可以认定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案例检索一】(2017)最高法民申2669号,哈尔滨市佟二堡皮草有限公司、哈尔滨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赶工费用符合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众志公司通过赶工短期完成涉案工程,虽然其从提前完工中也获得一定利益,但主要是给佟二堡公司带来提前使用涉案工程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原审判决判令佟二堡公司支付众志公司赶工费用的80%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佟二堡公司申请再审称众志公司是为自身利益进行赶工作业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案例检索二】(2019)豫民终858号,河南瑞弘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从开工至竣工,施工进度明显较快,确实采取了赶工措施并发生了赶工费用。在赶工费实际发生且瑞弘源公司接受并最终受益的情况下,赶工费用依法理应由瑞弘源公司承担。


四、赶工费裁判规则试析


第一,双方合同对赶工费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合同对赶工费承担没有约定的,如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引起的赶工,则赶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如非因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引起的赶并且因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则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前述两种情形之外发生的赶工,根据公平原则,则赶工费由赶工最终收益方即发包人承担。


五、赶工费建议


1、首先,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合同履行中的可能产生的赶工措施费是否计取以及如何计取作出明确约定;


2、承包人作为主张赶工费用的一方,对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赶工事实及费用负有举证义务,建议做好以下证据收集工作:


(1)收集当地政府要求施工企业停工的文件、发包人要求停工的指令等;


(2)留存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具体证据,如会议纪要、工地指令、信函、照片;


(3)如是双方对赶工期签订补充协议的,则在协议中应对工期、赶工费以及索赔时间作出明确约定;


(4)保存对发包人提出索赔的证据,如留存邮寄凭证或要求发包人在索赔报告上进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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