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3
作者|沈丽锦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 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遗产的处理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四章中,本章共19条(第1145条-1163条)。本节内容涉及第1145条-1149条。笔者对此章内容分成三部分进行导读,本部分内容涉及第1145条-1149条(合计5条),以便读者更好地阅读。
一、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导读:确定遗产管理人
二、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导读: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程序
三、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导读:遗产管理人职责
四、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导读: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五、关于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的导读
法条原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导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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