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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广和视点 | 浅析DAO及其法律性质——以SeeDAO为例

发布时间: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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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洁

责编|沈丽锦

排版|小    广

浅析DAO及其法律性质

             ——以SeeDAO为例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组织是区块链智能合约的集合,“由软件协议指导其操作,将自动化置于中心,人在其边缘”。DAO包含代币、成员、任务三个层次。成员通过初始认购或执行任务而获得DAO代币,代币是成员治理权又是收益权的凭证。


DAO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导致成员责任无法阻断、DAO金库财产也脱离法律保护。此外,DAO代币是DAO激励制度和DAO治理的基础,但虚拟货币、代币发行和交易在我国尚不合法,所以DAO的应用场景受限,需在现行法律和政策下寻求合法合规的运营模式。

关键词: DAO;DAO法律主体地位;代币;虚拟货币;数字藏品;DAO应用




目录

一、 DAO的起源和分类

1.概念演进

2.DAO的初衷

3.DAO的定义

二、 DAO生态的要素

1.DAO组织结构

2.DAO的层次:代币、团队、任务

三、 我国法律框架下,DAO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1.其他国家法律对DAO主体的规定

2.DAO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3.DAO与有限合伙的主要区别

四、 我国法律框架下,DAO代币发行与交易不符合法律规定

1.其他国家法律对DAO代币的法律认定

2.DAO代币发行与交易的法律风险

五、 DAO应用展望

六、 结论




一、DAO的起源和分类


1.概念演进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组织,在2021年元宇宙概念兴起的背景下亦在全球广泛传播。


DAO概念的起源追溯至2013年9月7日区块链企业家Daniel Larimer的一篇关于比特币隐藏价值的博客文章。文章中作者提出在区块链上运行的去中心化实体(A Decentralized and Autonomous Entity)这一想法。「2」 Daniel Larimer 认为加密货币可以被视为一个去中心化的企业(A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Corporation,DAC)。在加密货币的体系中源代码(the source code)代替规章制度,通证( token)持有人就是股东。DAC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智能合约运行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DAC”这一概念很快在加密圈内被不断阐释解读,直至以太坊联合创始人Vitalik Buterin 在以太坊发行白皮书中首次提出Dao是智能合约的逻辑延展,智能合约包括资产以及组织章程编码。「3」 他把DAO定义为一个在互联网上自主运行的实体,同时也高度依赖参与者执行和监督计算机程序无法自主完成的特定任务。此外,他阐述了DAC和DAO两个概念的区别,指出DAC应该为DAO的子类别。因为DAC有“股份”(shares)元素,那么DAC应当是一个盈利性组织。而DAO被定义为非盈利性组织,虽然DAO生态中也包括了钱的元素。「4」


第一个DAO是什么?早在2013年Daniel Larimer设立的Bitshares(首个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交易市场)就初具DAO的特征。Bitshare聚集了参与者的资金,并向他们分配通证,通证持有人通过投票决定社区资金如何使用,同时还建立了一个链上决策机构。「5」


但公众普遍认为于2016年6月发起的The DAO才是第一个DAO,即便它如昙花一现。The DAO由Slock.it创始人Christoph Jentzsch发起,是搭建在以太坊上的一个去中心化的风险投资基金。参与者用持有ETH购买The DAO的代币,代币即代表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以及投票权。任何项目都可以在The DAO社区宣传,并有可能获得The DAO投资。短时间内The DAO筹集了相当于1.5亿美金的以太坊资产。但因其智能合约漏洞,成立一个月后就遭至黑客攻击,被盗取了360万以太坊,当时价值接近于175亿美金,导致The DAO迅速解散。「6」 其后数年DAO归于沉寂,直至2021年元宇宙概念被互联网巨头们点燃,以及Constitution DAO实验见证了个体力量的奇迹「7」,DAO和元宇宙几乎同时蔓延全球「8」。 其后,以筹钱登陆月球为目的的群体组成了Moon DAO;以收藏艺术类NFT「9」为目的的群体组成了PleasrDAO,Flamingo,FingerprintsDAO等;以分享孵化原创音乐为目的的艺术家和粉丝发起了各类音乐DAO,比如MudDAO。还有一些以社交为目的发起的DAO,比如在我国国内初具影响力的“706青年空间”和本文重点研究的SeeDAO,它们以搭建青年人社交平台兼项目孵化为目的。


2.DAO的初衷


为什么一时间大家如此着迷于发起或加入去中心化社区?虽然DAO的兴起有赖于加密技术以及各类web3工具的发展,但越来越多的人明白DAO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群人线上共同投票、执行任务、获取激励。DAO的初衷其实远不止于追求财务目的,而是一群有精神共鸣的人聚在一起共同成长,形成一种权力分散的治理方式,即DAO。「10」


正如很多音乐DAO的成员,他们加入DAO时根本不懂web3技术,更不知道什么是DAO,只知道自己加入了一群同样热爱音乐的人中间。「11」


3.DAO的定义


到底应该如何定义DAO?Vitalik Burterin 在《DAO、DAC、DA及其他:2014年以来不完整术语指南》里提到,“DAO可以描述为一个资本化组织,由软件协议指导其操作,将自动化置于中心,人在其边缘。”比如,DAO成员提案、投票、执行任务、分配均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运行而完成。


事实上,现阶段绝大多数DAO并非完全通过智能合约治理,而是成员更多借助web2工具(各类社交软件和数据统计软件)相互协作。DAO可以被描述为符合数字合作主义操作原则的自愿性协会,是一种成员为实现共同目标形成的跨辖区合作方式。这种陌生人共同协作的合作方式,又需要用代币模型、激励和治理来维系。DAO成员通过持有的代币行使治理权,同时代币又是成员基于贡献而获得数字资产所有权的凭证。「12」 


二、DAO生态的要素


1.DAO组织结构


很多调研文章都按照功能给DAO分类:协议DAO、投资DAO、媒体DAO、游戏DAO、社交DAO、捐赠DAO等。但现实中DAO的目的并非单一化,而且会随着发展逐渐变化,生态和治理结构也呈现多样化。比如,AxisDAO鼓励参与者(游戏玩家)之间的合作策略,同时将游戏中取得的数字资产用于租赁和转让获取收益,「13」在AxisDAO 中游戏玩家既能够一同体验游戏乐趣又获得收益,很难将AxieDAO 的功能进行单一定位。


又如本文将重点解析的SeeDAO,兼具项目孵化、自媒体、社交多功能,也较难将其归类为某一特定目的的DAO。我们将解析它的社区结构和治理方式,抽出DAO共性的要素进一步分析阐述。


SeeDAO是目前最具有影响力的中文环境DAO,于2021年11月由白鱼发起,已积累了8500个注册会员,每周活跃于社区的人数在1600人左右。「14」 为了分工协作,SeeDAO设立了10个“公会”,类似于公司的部门。包括:开发者公会、产品公会、元宇宙建筑师公会、设计公会、翻译公会、宣传公会、投研公会、运营公会、艺术公会、NFT Club,它们是SeeDAO 的组织基础。每一个公会都由负责人和组员组成。


SeeDAO成立之初就设立了代币机制,包含两个体系:


第一、有限的起源代币,SeeDAO Genesis NFT,简称SGN。SGN只向为社区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颁发,既是成员身份的象征,也是参与社区治理决策的凭证。更为重要的是,SGN具备NFT的商品属性,可以在以太坊链上交易。


第二、SeeDAO贡献纪念章,Memory of SeeDAO Contribution, 简称MSC。MSC也是社区成员对DAO的贡献凭证,根据成员执行的任务数量获取MSC,积累了一定的MSC又可以申请获取SGN。需要说明,MSC持有数量是SGN持有者参与社区治理时的投票权重。


为了量化成员贡献值,SeeDAO同时推出了任务积分制,将任务细化分类,每一种任务对应不同积分,集满4500分可申请SGN,此举有效落实了社区激励制度。


SeeDAO运营至今正在孵化的项目包括VR虚拟现实MetaShanghai, Web3大学,DeSchool和区块链应用Join3。还有新推出的DAO孵化器技术平台项目C-Combinator。「15」 


SeeDAO的制度和任务并非通过智能合约执行,而是大量使用社交媒体(twitter, discord,微信公众号等)和统计软件(notion)协同工作。成员的提案以及投票决策也在上述web2工具中完成。


2.DAO的层次:代币、团队、任务 


1)代币


代币创建于现有区块链上,可以通过智能合约与加密货币进行兑换。由于支持智能合约,以太坊是最受欢迎的代币发行的区块链之一。


代币与虚拟货币不同。2014年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对虚拟货币进行定义:“虚拟货币是价值的一种数字表达,其并非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权威机构发行,也不一定与某一法定货币挂钩,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用于支付手段,可以进行电子化转移、储藏或交易”。代币并没有自己的区块链网络,它的核心意义是在生态构建过程中起到激励作用。还有区块链从业人员尝试定义代币: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16」


DAO成立之初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会发行原生代币,参与者可用自己持有的加密货币购买原生代币。依据DAO规则,这些代币是成员投票的权利凭证,同时也可以是收益分配份额凭证。


此外,治理代币是一种基于特定协议授予所有者投票权的代币。「17」 DAO成员依据完成的任务可获得治理代币,这类代币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即自动空投至成员的加密钱包内。治理代币的目的是赋予代币持有者对关键项目决策的权利。


DAO代币可以与加密货币以太坊、比特币或其他稳定币自由兑换,所以代币亦具有经济价值。比如协议DAO Compound代币COMP价格为192.4美元,市值12.17亿美元;Uniswap代币UNI价格为16.11美元,市值101.06亿美元。「18」


2)团队


DAO并不是一群人零散地协作,而是以团队形式分工协作。团队也称公会或小组,以特定种类的任务为己任,在团队负责人的安排下各成员分工协作。团队就像一个个星座存在于DAO下,它们的任务仅仅围绕一个侧重点,相对独立地运营。


有团队负责管理DAO金库、财务收支,有团队负责DAO搭建技术支持。SeeDAO下目前有10个公会,翻译公会人数最多,目前已登记在册的成员有72名,已经翻译了100篇关于web3的文章,普及全球DAO最前沿的观点和实验。「19」 因为定期发表文章又吸引了源源不断的参与者加入。此外,投研公会发起了Web3大学,组织公会成员开发了一系列关于区块链入门、NFT、DeFi课程,不仅为SeeDAO培训新人,课程还将商业化推出市场全向所有Web3从业人员提供线上培训。


3)任务


成员通过完成任务朝着共同目标推进,同时依据执行的任务量获得激励,其中最高激励即获得DAO治理代币,以此获取决策权或收益权。


此外,成员在任务执行中亦可以孵化能够商业化的新项目,比如上文提及Web3大学,还有SeeDAO孵化的MetaShanghai和Deschool, 都是公会成员一同协作的产出。新项目初具雏形后又以单独发行代币方式获取融资。

     

综上可知,DAO智能合约的基因决定了代币是DAO设立激励机制和治理机制的基础。成员权利即为其持有的代币权利,任务和项目孵化亦通过代币权支持。DAO运营程度又决定了代币的价值,反之代币价值的波动亦影响DAO的商业估值。虽然有些DAO并没有代币,比如See DAO,它只发行了NFT,但因为NFT同样可以与以太坊自由兑换,从某种意义而言具备筹集资金以及分配治理权的意义。


三、我国法律框架下,DAO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DAO是智能合约的集合,其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目前尚有争论,少数国家对此问题做出相关法律规定。DAO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不仅将DAO成员、DAO发起者置于无限法律责任的境地,而且导致其脱离于必要行政监管的范畴。


1.其他国家法律对DAO主体的规定


2017年12月,摩纳哥(Monaco)针对区块链技术颁布一个法令草案,其中第2条即定义了智能合约,并承认了它具有法律效力。同时第3条明确定义算法公司(algorithmic company)在内的一种新型公司主体(enterprise algorithmique): “通过一个或多个智能合约运行,以特定目的为一个或多个受益人利益而发出、接收或转移资产、权利、证券的一组操作。”「20」 但是该草案并没有确认DAO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也没有对行政监管问题作出规定,更没有对DAO成员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


马耳他在2018年7月实施了3份关于区块链和加密货币的法案,这些法案建立了适用于区块链环境的监管框架,统称为“数字创新框架”。第一个《创新技术安排和服务法案》针对创新技术安排做出了内涵和外延定义,根据定义,智能合约和DAO都应属于创新技术安排。但并没有授予“创新技术安排”法律人格。


2018年8月,美国佛蒙特州(the U.S. State of Vermont)立法增加了一种新的公司形式:基于区块链的有限责任公司(the blockchain-based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BBLLC)。该法案允许DAO有效订立合同协议,保护其所有者、管理者和区块链参与者免受不必要的责任。公司治理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区块链技术运营。同时,因为BBLLC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下,所以有关有限公司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BBLLC。基于该法案登记,Gravel&SHEA,dOrg LLC.(又称为BODDY MAX)被认为是第一个合法的DAO。


2021年7月1日,美国怀俄明州(the U.S. State of Wyoming)DAO 法案(Wyoming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Supplement)正式生效,对DAO主体及其治理给予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怀俄明州公司法(Wyoming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ct)适用于DAO,将DAO纳入了公司类别。但值得注意的是,怀俄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为99人,使得在怀俄明州合法设立为公司的DAO也有成员人数限制,这并不符合DAO社区无限延伸的初衷。

       

2.DAO与公司的主要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运营管理等方面来看,DAO与公司具有一定相似之处,但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最大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不同和设立基础不同。


(1)责任承担不同


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风险相对较低。但是DAO成员实时处于动态变化,很难通过行政备案手续确认股东身份。由此如何确认DAO成员身份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目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美国怀俄明州颁布的DAO法案将DAO纳入有限公司范畴加以规制,是一次重大立法突破,解决了DAO主体和成员之间责任划分,有效阻断了DAO成员责任边界。


(2)设立基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较低,股权结构简单,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在经营过程中,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矛盾,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解决的难题,经营理念上的分歧会直接影响公司的发展。


DAO成员基于一个共同目标或共识聚集在一起,他们之间以共同愿景作为共治和协同的精神基础,高于一般意义的人合性。公司创始股东达成共同愿景并不难,但公司管理层、普通员工可能并不能在愿景和价值上达成共识。


公司体现了企业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之间的分离。伴随着企业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所有者(股东)自身的能力逐渐无法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求,必须将公司将给专业的经营者(董监高)才能免遭市场淘汰,通过专业经营者的专业化经营,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效果。理论上,在这种资本扶持和专业化经营结合的资源配置下,企业能够极大地提升生产力。但是,利益驱动下的管理层、普通员工存在着自身缺陷与局限,虽然通过决策机制上的制衡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但却无法根除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分歧,这直接影响着效率。而基于完全凭借共识聚集在一起的DAO成员,天然就具有更高程度的自发性,在既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的结构下,他们能够实现更高层次的自治。所以,虽然在很多地方,公司与DAO在形式上不谋而合,但二者仍然具有本质区别。


3.DAO与有限合伙的主要区别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性质上,合伙与DAO具有相似性,但也有本质不同。


在出资方面,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DAO成员通过做任务获取权益,类似于以劳务出资。在事务执行方面,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DAO成员均参与社区治理,分工协作。


综上可见,DAO是平行于现有商事主体的组织形式。但它们之间亦可以相互转化,根据发展阶段和目的。


四、我国法律框架下,DAO代币发行与交易不符合法律规定


1.其他国家法律对DAO代币的法律认定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MA)将通过区块链公开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的代币(通证)分为三种类别:支付代币、实用代币和资产代币。支付代币可以直接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比特币即为最有代表性的支付代币。实用代币赋予持有人访问数字网络或服务的权利。资产代币类似于份额和股权,代表对未来利润和资本流动份额的承诺。「21」


在The DAO 资产被黑客攻击后,美国证监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s Commission’s, SEC)在2017年7月25日发布《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21(a) 节的调查报告:The DAO》(“Report of Investig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1(a)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The DAO”),其中明确指出基于DAO形式发行的代币(通证)属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证券”。「22」


2.DAO代币发行与交易的法律风险


1)代币在我国的法律属性


前文提及,代币可以理解为通过智能合约创建于已有区块链上的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代币的性质,可以参考行政机关对比特币的定性。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该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代币和虚拟货币一样属于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资产,从该角度来看,代币同样也应属于虚拟商品。


2017年颁布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27条从立法上肯定了网络虚拟资产具有财产属性。由此我们可以将代币视为“网络虚拟资产”。只是代币到底属于哪种形态的财产权利,目前学界尚存极大争议。

        

2)代币交易行政监管和司法裁判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公开发币(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要求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停止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兑换业务,禁止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该文下发后,一些地方金融监督机构也相应下发了ICO平台清理整顿公告,同时开展整顿代币发行平台的专项活动。「23」


2021年9月24日,中央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规定任何主体参与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属无效法律行为,引发损失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监管态度的强硬,目的在于遏制ICO乱象、打击以炒作虚拟币为方式的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24」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代币、虚拟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和合法价值。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发布《网络社会治理审判观点》,对比特币、区块链技术证据固定法律效力等一系列前沿问题进行研究。法院总结盘里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但因其凝结了抽象劳动力、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应认定其具有虚拟财产和商品属性。


虚拟货币具备财产属性,持有人享有财产权益,也在相关民事裁判中得到司法确认。谭天诉覃冬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5」,再审阶段法官认为,虽然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具有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和合法流转。


冯亦然诉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6」中,两审法院均认为虚拟货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仍然希望借此获取利益,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虚拟货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虚拟货币充当交易媒介的信心,所以,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此外在陈建、陈龙杰诉张郑友委托合同纠纷案、陈国柱诉蔡可健合同纠纷案、雷海英诉方少云合同纠纷案、严光红诉北京必易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北京葡萄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建锋居间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文书中均确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27」


 在王友庆、林毅、陈育龙诉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王铁亮诉北京多智众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李萌诉北京币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李圣艳等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支持了被侵权人将网络虚拟资产作为一种财产权益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诉求。「28」


另一方面,因为国内虚拟币炒作乱象横生,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虚拟币交易合同纠纷中,坚决否定虚拟币交易合同效力。「29」 并且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应虚拟财产返还或赔偿损失的诉请也不予支持。「30」


可见,我国行政机关对于代币发行与交易行为采取强监管措施,定性为非法金融交易,属无效法律行为。虽然在某些侵权纠纷为案由的涉虚拟货币权益案件中,法院判决认定虚拟币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并支持原告因财产权益受损而主张的赔偿诉请,但这种认定虚拟货币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的判决逻辑并没有广泛适用于类案。所以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发行、交易、持有代币都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不仅财产权益会因为交易行为无效而落空,而且代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还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刑事责任。


五、DAO应用展望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DAO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作为支持DAO运营的核心要素——代币机制亦存在极大法律风险,那么是否DAO无法在我国生根发展?实际并非如此。DAO的魅力在于聚集有共同价值观和愿景的人群协同工作、共同治理。相较中心化组织内人员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缺点,DAO从某种意义而言更具有生命力。


目前阶段,我们更多可见国内DAO在数字文创行业的试验性发展:DAO运营过程中孵化具有特色的文创作品,并发行限量数字藏品「31」分配给作出贡献的DAO成员作为激励,同时数字藏品亦为DAO治理凭证。另一方面,DAO运营产生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又决定了数字藏品的价值,使持有人能够通过交易获利。比如发起于国内SeeDAO和706青年空间,它们并没有发行代币,但是通过发行NFT也一定程度上优化了成员激励和治理制度。


我国并不支持在区块链公链发行NFT,但是在国内联盟链上发行数字藏品,以“作品”为底层商品发行 “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被政策和法规允许「32」,如此便为DAO在国内发展提供了可行性。这样的发展模式同样存在上文所述的法律问题:第一,DAO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如何规避?第二,DAO发行数字藏品的法律风险如何界定?


针对第一个问题,如果DAO社区孵化的成熟项目能够单独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则可以初步解决法律主体地位不明导致的不利后果。比如706青年空间孵化的“706大理web3街区”项目,通过开展音乐会、艺术节、创客空间已经初步形成自给自足的商业模式,那么项目小组负责人可以发起设立商事主体继续运营项目,由此解决了资产管理与分配以及主体责任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税收和行政机关监管难题。在这种意义上,DAO社区就像一片土壤,通过自发运营不断地生长出商业项目,这些商业项目合规经营后又可以为DAO社区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虽然如此仍旧无法回避DAO缺乏合法法律地位的问题,但可以探出一条现实可行的合规发展的模式。因为只有保障DAO成员能够合法获利,他们才能长久地坚持为兴趣协同工作,DAO才能够继续存活。


针对第二个问题,合规发行和使用数字藏品必须坚守三个核心原则。即其一,用于发行数字藏品的底层商品应当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33」;其二,应当按照两类产品发行数字藏品:区块链作品版权和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34」;其三,禁止炒作数字藏品价格,禁止金融化。「35」


除了上述三条核心原则,发行资质、销售规则、应用场景等环节均应遵守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规章和行业自律性规范。


可见,国内DAO社区通过发行数字藏品实现治理,更应当凸显数字藏品作为治理凭证的功能,而非激励凭证。而且对于成员转让数字藏品也应当设立更多限制,才能一定程度杜绝价格炒作的乱象。


六、结论


DAO是创建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集合。DAO的初衷是一群有精神共鸣的人聚在一起共同成长,形成一种权力分散的治理方式。由此即便目前绝大部分DAO并没有完全通过智能合约运营,但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加入该种全新的组织实现自我价值和创造财富。


代币是DAO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既是治理凭证,又是权益凭证。代币即通证,具有可流通、可追溯、公开透明的技术特点,所以通过代币实现激励才得以促使大批陌生人聚集于互联网协同工作。从该种角度分析,代币的意义等同于信任。


DAO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代币的法律属性亦不明确,限制了DAO的发展。只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和行政监管层面对DAO进行了规范。美国怀俄明州颁布的DAO法案将DAO纳入公司类别,算是DAO立法上的进步。此外,结合个别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可知,因为代币或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功能和权益凭证属性,所以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畴。


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DAO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依据《民法典》规定,代币可以视为网络虚拟资产,具有财产属性。但因为代币发行和交易缺乏行政监管,而滋生诸多违法犯罪行为,由此现行政策不仅禁止代币发行和交易行为,而且代币或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在司法裁判中无法得到充分支持,所以DAO在我国的发展需要探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途径。


以DAO孵化成熟的项目为基础成立商事主体,可以解决DAO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带来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在政策允许范畴内发行数字藏品,可以优化DAO的治理和激励制度。上述两点建议虽然无法解决根本法律障碍,但合规发展才是DAO能长期存续的保障。


DAO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去中心化的组织形态应当成为现行民事主体的补充形式,可以借鉴美国怀俄明州DAO法案,将DAO纳入现有商事主体范畴,由此可以有效解决DAO资产管理分配,以及成员法律责任、税收、行政监管等诸多问题。


此外,我国在立法上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依法保护。那么针对虚拟币或代币的政策也应避免一刀切。目前数字藏品可以一定程度上实现DAO代币的治理功能,但因为数字藏品的应用场景具有局限性,也使得DAO在我国的发展空间目前也相应局限。


附录:

「1」李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行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于澳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MPhil)-国际法及比较法(英文)。毕业论文研究课题:The Crystalliz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 in the Chinese Commercial Arbitration: From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探析》);2018 年9 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库。

「2」丁文文,王帅,李娟娟,袁勇,欧阳丽炜,王飞跃,《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发展现状、分析框架与未来趋势》,< https://kns.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JFD&dbname=CJFDLAST2020&filename=ZNJS201902012&uniplatform=NZKPT&v=DcE8HPV2YBOIXWl7lwnSeABOq0n1OsEzkWUXF8-Sv5DjMPgo0ZnJw2V67GHRk_qg >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3」Vitalik Buterin, ’Ethereum Whitepaper’< https://ethereum.org/en/whitepaper/>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4」随着不同目的DAO的产生,我们并不能一概而论认为DAO是一个非盈利组织。比如,以投资为目的的DAO即以追求投资收益为目的,如Compound。以服务为目的DAO如AxieDAO 也是追求通过出售或租赁Axie 获取利益。

「5」Larimer Daniel, ‘Is The DAO Going to be DOA?’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6」 kei,’A Prehistory of DAOs’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7」 一群美国人筹集了4500余万美金购买宪法副本,最后虽然竞拍失败,但该试验性DAO让人相信借用DAO的力量普通人也可以和强势团体抗衡。

「8」区块链-元宇宙-链游-NFT-数字藏品,《从实例来看DAO-权力分散的伟大尝试》,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9」NFT,非同质化代币,在以太坊上基于ERC721等智能合约形成的通证,也称为数字资产权利凭证,具有不可分割、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

「10」7

「11」老雅痞,《「深度」音乐DAO的机遇与挑战》,accessed 26 August 2022

「12」5

「13」Tarun Chitra,《构建和运行 DAO:为什么治理很重要?》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14」第一财经杂志,《创投圈热议的web3.0,离不开DAO这个神秘组织》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15」同13

「16」蜂巢财经,《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加密货币、代币、通证有什么区别?》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17」 Cryptonews,《什么是治理代币》,accessed 26 August 2022

「18」币安资讯,《加密货币DAO代币是什么,为什么购买以及如何购买》,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19」同13

「20」 Sven Riva,’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DAOs) as Subjects of Law – the Recognition of DAOs in the Swiss Legal Order’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21」Sven Riva,’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DAOs) as Subjects of Law – the Recognition of DAOs in the Swiss Legal Order’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22」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Report of Investiga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21(a)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The DAO ‘ accessed 26 August 2022

「23」2017年9月6号,北京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启动ICO平台清理整顿工作》公告,要求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主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停止与ICO代币发行及宣传推介相关的一切活动,已经发行或已完成的ICO项目,则由各平台与发行方制定具体清退方案,共同做好清理清退工作。

「24」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25」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民申305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2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48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957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7」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终18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6141号,再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民终271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145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717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5682号、15687号、1568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296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675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68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9」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730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410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27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0」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终18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758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6141号,再审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4民终111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077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554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数字藏品的定义以作品为核心,以版权为基础,以网络出版物为依据。现阶段数字藏品较为准确的定义:数字藏品是数字出版物的一种新形态。

「32」国家新闻出版署出版业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数字藏品应用参考》(2022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34」同31

「35」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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