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14
作者|王 荻、汤国风
责编|覃佩兰
排版|小 广
小强、小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小强于7月21日、7月31日转账给小明50万元、70万元,小强与小明原约定8月1日借款到期,但小明到期未偿还借款。11月1日,小强、小明、小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明于12月1日前偿还本息,小明用配偶小红做连带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小强的借款,小强有权要求小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小明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保证责任消灭。半年后,小明与小红离婚。一年后,小强起诉要求小明偿还借款本息,小红对小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小红委托广和律所应诉。
二、争议解决思路
作为小红一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抗辩:
(一)保证责任已经消灭。小红在借款关系中的身份为保证人,《借款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12月1日)起六个月,小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于保证期间届满(次年6月1日)后消灭,故小红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小强的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发生时小红不知情,借款金额大、占用期限短等特征表明小强和小明均明知该笔借款系用于短期资金拆借而非家庭日常生活。小红以保证人身份补签《借款合同》,可推定其对小明的举债行为为事后知晓且事后同意,小红并未加入该债务,仅愿承担从属性的担保还款义务,其还款之后仍享有对小明的追偿权,可见小红并无与小明共同举债、共同还债之共同意思表示。
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是否必然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实务中存在争议。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借款合同》为多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在理解和判定各方义务及责任时,应尊重合同文本,按照文义解释足以认定小红仅为担保人。只要是夫妻关系且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的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一主张,混同了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责任,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债共签的规定,也欠缺法理基础,于法无据。
甲乙塑料壳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甲方”与对方当事人“乙方”签订合同购买塑料壳,因甲方需要长期采购塑料壳,但具体数量暂无法确定,所以双方只是约定了塑料壳的单价、发货时间等内容。乙方制作塑料壳的过程为:先制作模具,再通过模具生产出塑料壳。乙方因其制作模具需要投入成本,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模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双方还约定甲方采购一定数量的塑料壳后,乙方将模具费退还甲方。此外,双方约定乙方模具是否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需要甲方书面确认。
之后,因乙方至今未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所以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模具款、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解决思路:
本案所涉合同的目的是采购塑料壳,但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既包括了采购塑料壳产品的内容,还包括了制作模具的内容,所以,在了解合同内容的时候,容易混淆合同的目的,误解乙方合同的义务是制作模具,而不是生产并出售产品。因此,在提起本案诉讼时,需要提前设计好诉讼方案,引导法官将案件的审理思路定为买卖合同纠纷的思路。然后,再通过举证证明乙方未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且已经超过的正常的合同履行期限,从而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退还甲方支付的款项。本案中,对于甲方支付的模具费,因双方约定了甲方采购一定数量产品后,乙方应当全部退回甲方,因此,该款项的性质实际属于是购买产品的预付款。因乙方最终未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所以乙方应当退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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