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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周评 | 工程款诉讼时效的特别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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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项昭亮

责编|童   干

排版|小   广


一、无效合同下工程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一)各方观点


1、观点一: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参照合同约定,因为合同虽无效但当事人对此均有预期。


2、观点二:视为此种情况对起算点无约定,应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8条分别以工程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起诉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3、观点三: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本质是折价补偿而非合同责任,该工程价款请求权应从合同确定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这会产生权利睡眠问题,不足取。


(二)司法判例


1、合同虽无效,诉讼时效仍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起算。


(1)广东高院(2017)粤民再178号,严汉枝、广东省四会市黄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465号,丹阳市荆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宏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微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合同无效,其约定的付款期限也无效,工程款未结算的但工程款可确定的,诉讼时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1)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548号,王爱生、索南.达日杰、祁连县泽丰物流有限公司、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再31号,蒲旭、代江林、余义平、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3、合同无效,其约定的付款期限也无效,诉讼时效的起算与结算即款项确定时间关联。


(1)工程款已结算的,诉讼时效从结算之日起算


浙江高院(2016)浙民申3538号,温州市龙湾盛达皮鞋厂、周和康、邢德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从结算条件具备之日起算


四川高院(2017)川民终242号,沈阳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广汉三星堆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福建高院(2015)闽民终字第2033号,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饶金添、龙岩市恒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3)工程款未结算的,工程欠款金额无从确定,诉讼时效不起算


浙江高院(2016)浙民再63号,浙江博宇建筑有限公司、朱利平、舟山市恒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吉林高院(2016)吉民终495号,元成龙、延边航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甘肃高院 (2020)甘民终157号,天水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长定、榆中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合同无效,其约定的付款期限也无效,但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


四川高院(2017)川民再513号,陈金发、四川阆中四炜皮革有限公司、蒲炜、四川阆中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阆中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计算,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前已对双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的,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债权债务确认时起算。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并未最终确定,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计算。


二、建设资金来源于国有资金情况下发包人主张返还超付款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民通意见》第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法理:未授权经营的国家财产尚未进入市场流通,并非交易财产,因此不受制于诉讼时效制度,且如采时效限制,将不利于国家财产的保护。


3、案例一


(1)福建省高级法院(2016)闽民初11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8号,厦门福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2)裁判:对于福康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出让金的违约金应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该规定系对公民、法人无权管理和处分的国家财产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中,龙海国土局依政府授权组织出让讼争地块,成为土地出让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请求出让合同相对方福康公司按约承担逾期支付出让金的违约金,与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财产保护情形不一,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4、案例二


(1)广东佛山中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23号。


(2)裁判:关于追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争议的款项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虽然土地出让收入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但该收入属于国家财产,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并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和管理使用该收入。故原审法院认定局要求俱乐部支付土地出让金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俱乐部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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