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8
注册制下关于首发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审核要点及相关案例研究[1](上)
第一部分:关于拟IPO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则的背景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起源于美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ESOP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历经多次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国内企业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过程中,也曾因为监管制度不甚明晰等不成熟的客观条件一度停滞。然而ESOP通过授予员工部分股票(股权)或认购权利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企业激励企业员工以最终实现企业长久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拟上市企业的青睐。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一文中提出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原则性举措,其中要求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2005年,证监会联合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注重营造有利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机制”,其中提及“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随后分别于2005年、2012年公布了《关于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就<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原则及主要内容征求公众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2014年6月20日,针对上市公司,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其中对员工持股计划定义、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2018年6月6日,针对未上市创新企业,证监会发布了《����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该文对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作出了初步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则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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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2012年8月4日)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3号文”)(2014年6月20日)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
《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以下简称“17号文”)(2018年6月6日) —— |
第二部分:关于企业首发上市前不同阶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的核查
一、17号文关于首发上市前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
“17号文”为创新企业上市前制定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初步的操作指引。根据上述文件内容,员工持股计划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参与对象范围、持股数量及期限、资金来源及股票来源。
2019年注册制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发行人上市前制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了中介机构须核查的范围和要求。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发行人在首发上市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股东人数计算原则与“17号文”规定保持了一致。
《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17号文) |
一、关于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4],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二)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组成,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
股份改制前,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权来源主要有股转/赠与、增资;
股份改制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主要为(参照适用):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从二级市场回购;
2、关于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员工自筹、通过合法设立的资管计划融资等;
3、存在员工持股计划时的股东人数计算规则[5]: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若存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或发行证券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该公司需要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并且若存在相关监管指引规定的股份代持或间接持股的情形,原则上应当还原、解除代持。但是17号文规定了存在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时,可按1名股东计算的情形:1)符合“闭环原则”;2)“虽不遵循闭环原则,但由公司员工组成且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该文件为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的制定提供了基础。
员工持股计划审核要点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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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主板 |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正)》 问题24、新《证券法》实施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
上交所科创板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11.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
深交所创业板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2.新证券法实施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一)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关信息的优势,侵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的管理机制。 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其间接所持股份权益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三)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定期等内容。 (四)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
二、 关于上述文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4号》”)
拟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6],在股份改制后阶段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若导致股东人数超200人,或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而201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了200人股份公司申请在公开发行并在证交所上市时,“股权结构中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这与17号文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无需还原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该指引在2020年修订后,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的特别规定中增加了“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但是该指引被修订后,其关于股权清晰要求的规定仍然保留了“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的规定。因此,特别是针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需要依据17号文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相关规定,明确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出资人、解除代持,还原后是否存在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修订) |
一、审核标准 (二)股权清晰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0年修订) |
一、审核标准 (二)股权清晰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理 (一)一般规定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特别规定 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6号》”)
该指引出台目的在于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因此该文件适用于拟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2020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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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二)员工持股应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可以由员工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 (三)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购买; 3.认购定向发行股票; 4.股东自愿赠与; 5.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认购定向发行股票时,不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自行管理的,应当由公司员工通过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股份(份额)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权益进行间接持股,并建立健全持股在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日常管理机制。自行管理的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以下要求:自设立之日锁定至少36个月;股份锁定期间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股份锁定期满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处理。 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持股期限应在12个月以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3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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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 1.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所需资金: (1)员工的合法薪酬;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7] (2)二级市场购买; (3)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8] (4)股东自愿赠与。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期限和持股计划的规模 1.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2.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七)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1.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应当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9]: (1)信托公司;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证券公司; (4)基金管理公司; (5)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
四、 关于首发上市前企业制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合规审查的小结
出于发行人股权机构的清晰和稳定性的考虑,监管机构对拟IPO企业在上市前制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一致保持较高关注,而在17号文、上交所《审核问答》等文件出台前,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上市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的核查程序及范围经历了逐渐走向了清晰的过程。
关于上述员工持股计划及持股平台的审核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员工持股平台设立背景,所有股东及合伙人等权益持有人的背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背景、职业背景、入职时间、公司职务、选定依据、历任职务以及任职期限、参与条件和范围;
(2)认缴的出资额与其所任职务之间的匹配关系、认缴额差异的原因,员工持有份额的出资方式,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
(3)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出资来源是否合法及支付情况、是否存在出资份额代持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大股东是否提供相关财务资助;
(4)员工持股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管理机制、规范运行情况:
A. 平台内部股权或合伙份额变动情况,退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及权益转让情况,包括退出原因、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及公允性、转让对象、相关转让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B. 平台内部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时,受让人的身份,受让原因,是否存在实际用股份或权益购买劳务或奖励过去对公司的付出的考虑,是否存在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未确认的情况;
(5)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平台是否需要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是否存在因穿透计算而大致发行人股东人数超200人情形/是否存在通过持股平台规避发行人股东超过200人的规定;
(6)员工持股计划入股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下篇预告】员工持股计划审核要点及案例研究上篇主要是规则篇,涉及规则的历史沿革的梳理,审核要点的归纳;下篇是案例篇,主要内容是注册制下上市审核中涉及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研究,敬请期待。
【注】
[1本文暂不涉及对���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则和案例的研究。
[2]该文件现已失效。
[3]截至2021年9月29日,通过威科先行检索,该征求意见稿仍然有效。
[4]同样可能产生“三类股东”的相关问题。
[5]关于存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发行人而言,该文为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提供了规则。
[6]《该处特别针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8]需要考虑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9]或将产生“三类股东”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