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25
措施项目最能反映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同时根据《计价规范》“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必列项目”(不得缺项)及“选列项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列项),也是各投标人之间差距最大的部分;另外,由于措施费在工程完工后并无实体留存,绝大部分难以通过实测实量、竣工图等确定工程量,其计量、计价、变更难度更大,但收益也往往更大。
1、措施费丢项:招标机构难以吃透工程情况,无法预见可能的措施项目,而且措施方案可能各家都不同五花八门无法预测,招标机构只能凭经验按固定的常见措施项目列项;而投标人往往基于先中标强烈意愿,而“照方抓药”不依工程实际进行报价投标。或者在自招项目中,由于发包人对施工环境、条件描述交待不清,导致承包人措施项目上的漏项。
2、措施费计取范围及标准争议:不同于实体工程可度量,也不同于安全文明措施费等不可竞争费用,措施项目费,主要是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计取费率难有统一标准及认识;对措施费所涵盖的范围也往往界限不明。
3、在“半拉子工程”的情况下,即使约定了措施费“包干”,但实际结算时仍应调整,甚至安全文明施工费也并非固定包死,对此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
4、措施费的计取是与措施实施关联,还是与措施结果关联。这个问题的本质为措施费的对价?如果是后者,那么即使承包人未采取或全面履行措施,只要不出现与措施相关的“问题”,就可计取措施费;如果是前者,则会发生计取争议,比如下文我们会提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争议。
1、措施项目的单价及费率的确定
《计价规范》6.2.3“…措施项目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因此因分部分项目工程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或施工条件交代不清导致措施项目变更的也可要求重新组价。
例如:分部分项项目“钢板桩”的项目特征应准确,因为桩的厚薄不仅决定工料机消耗,也决定措施,厚的可采用打桩,薄的只能压桩,桩靴、接头等也不同,由此采用的施工组织及措施均不同;因此如果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而导致措施变更,承包人可要求调整措施费。
《计价规范》6.2.4“…措施项目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规范3.1.4自主确定…”)”;由此可见在总价措施项目中施组及方案的意义:由于总价措施项目无法对应量化的实施量,因此只能“投影”与措施相关的组织设计或方案。
对于总价措施项目,发承包双方确定的施工方案是措施费计价及调整的重要依据,因发包人描述的施工条件环境不准确。
2、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增补的措施项目方案及费用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规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变更导致的措施项目费用变更。
《计价规范》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方案经确认后,相关措施项目费按如下规则调整…单价项目按实际量(按照/参照/商定)调整,总价项目基于承包人报价浮动进行调整……否则可能会被视为工程变更并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权利”。
外界环境客观变化、发包人要求采取额外措施的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原拟定的方案需变更、措施需调整时,措施费也应相应调整。比如因极寒天气需要对已完工建筑采用特殊保暖措施;但同时应注意的是,其一这只意味着措施方案调整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措施费用当然应予调整,承包人仍应及时提出措施费调整请求报发包人批准,否则可能会被视为工程变更并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权利,其二即使发包人同意调整措施费用,由于措施方案不同于分部分项实体工程计量计价具有统一的口径(定额、工程量计量规则、信息价等),总价措施项目客观上难以计量容易形成争议,特别是新增措施项目系原清单中未列项目时。据此,及时提交及取得发包人对措施费用调整的确认对避免争议相当重要。
4、工程量偏差对措施费的影响。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指实际工程量与合同(招投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差异。《计价规范》(2013)2.0.17,即按图及国家规范得出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之间的差距。
(2)《计价规范》9.6.3,工程量偏差引起总价措施项目变化,应予正向调增或调减。
一般是工程量偏差引发措施项目变化或措施实施量变化,就要相应调整措施费,比如压缩工期时产生额外的赶工费用,而具体如何调整则与招标时对措施费的计价方式相关以及新老措施产生的费用差异相关。
注:《计价规范》本条指的是总价措施项目的措施费调整,但并不意味着因工程量偏差单价措施项目就不予调整,只是单价措施项目按“据实调整”即可。
(3)工程量偏差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影响。
安全文明措施费虽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及单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而工程量偏差也会导致其计算基数变化,但我们同时应注意到《计价规范》9.6.3对以系数计价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偏差下的调整,同时设定了“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变化”这一前提条件。
因此,即使工程量偏差并不必然导致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调整,并非当然应以新基数按相应取费标准予以核算。
5、未完工工程措施费项目的计取。
对未完工工程措施项目费用的计取,比如临设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践中存在三种计价观点:①全额计取②按完工比例计取③按实际投入计取,我们认为应考虑过错,基于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合理地确定计予计量的措施项目,比如已按施工组织搭设完毕的临时设施。
6、非通用措施费的计取。
非通用措施项目费用没有统一的计提费率及标准;如在低温天气采用棉被为混凝土保温,应特别注意履行好发包人批准手续,否则在结算时将无计价依据。
1、施工组织设计中技术标的主要内容:(1)施工条件及业主提供的条件;(2)分包的情况;(3)工期、质量等工程管理目标(4)项目组织机构(5)施工部署及方案(6)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障(7)施工准备(8)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工法(9)施工质量及安全的保障措施(10)资源需求计划(11)施工平面布置图等
2、施工组织设计的法律性质及意义
《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案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根据《协议书》也属于施工合同文件体系,其中有关施工措施的内容应构成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但仍需要区分各个形成阶段予以区别。
(1)承包人在投标时编制第一次施工组织设计,这次主要是论证施工组织合理性,规划施工,较为粗略且难以切合实际,虽具有承诺的法律意义,但难以具体量化并指向措施项目;
(2)中标及合同签订后,承包方还会根据具体施工条件,对原先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补充,形成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这一方案也会经发包人(监理)批准,但我们要厘清的是,由于此时施工条件并未变化,因此即使发承包双方就施组中的措施变更形成合意,也不构成对措施费的变更,否则将违反招投标法;但经监理确认的实施性的施组仍将��为重要的结算、索赔的依据,且属于合同文件体系的一部分,同样业主不按施组提供施工条件将构成索赔,这正反二方面都是建立在发承包双方本质上合同关系,施工组织设计只是合同的一部分。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措施项目且经发承包双方批准的措施方案,则具有变更措施费用的合理性。
3、施工组织作为计价的依据:《计价规范》6.2.4“…措施项目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规范3.1.4自主确定…”)”;由此可见在总价措施项目中施组及方案的意义:由于总价措施项目无法对应量化的实施量,因此只能“投影”与措施相关的组织设计或方案。
下期我们将开始学习具体的措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