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和评述 >

广和评述|民法典周评 | 浅析民法典背景下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

发布时间:2021-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合同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签订合同在日常交易中是很普遍的事务,但交易主体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风险,较少关注涉税条款的描述,尤其是发票条款。有些合同中根本就没有发票条款,或者笼统地描述“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发票”。笔者认为,签订合同必须重视与发票相关的条款。由于《民法典》的施行,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需要进一步地完善,笔者将从以下六方面对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进行解析,供读者参考。


一、交易主体的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1.受票方应把准确的开票信息主动提供给开票方。
交易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以企业法人为例,开票信息主要涉及受票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发票类型(比如,开具增值税发票:普票还是专票)等。

交易主体为自然人时,开票信息主要涉及受票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2.交易主体的名称和相关信息通常位于合同正式文本的首部。因此,交易主体在拟定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应更重视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下述内容将围绕以讨论交易主体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进行分析。
二、根据交易的实质来描述合同标的
判断纳税义务的最主要依据是合同中对标的的描述。合同所涉及的应税行为的具体内容将可能会是该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的税率、计税方法的基础。

交易主体应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来描述合同标的。在涉及增值税时,不仅要参考或熟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等相关规定,而且要关注自身的经营范围,在拟定或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准确描述合同标的。
三、价格条款

该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也是与发票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价格是否含税的问题

为了避免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争议,合同价款需要明确约定是否含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按照税法规定应为含税价。


(二)价格(或费用)的确定问题 

1.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价格(或费用)都会进行明确地约定。但特殊时候,也会出现价格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那么如何确定价格就会影响到计税依据。

2.笔者针对上述问题罗列了部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供读者参考,以便更好地理解价格确定问题,具体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具体法条详见附件。


(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确定计税依据的重要性

1.当合同对价格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导致计税依据无法确定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合同价格。

2.当纳税人按照《民法典》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合同价格时,笔者认为,该价格已有明确的合法依据,可被税务机关认可作为计税依据。

3.对涉及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合同,应分别核算不同的价格,避免被认定为从高计征。

4.对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合同,应按税法的规定签订合同,避免将货物和服务分离签订合同,引起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5.对合同中涉及价外费用的问题,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代收代缴费用的约定

对于可能出现代收代缴费用的情形,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代收水、电、燃气等费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发票的开具主体以及如何办交相关费用等具体内容。

五、发票开具条款

1.发票开具涉及开具时间、交付发票时间和方式。


2.票款顺序的约定:先款后票还是先票后款。该约定的法律风险详见“广和律师”公众号2019年3月28日笔者所写的《买卖合同中涉增值税及发票条款的审查要点与实务》中所述内容,在此不再赘述。


3.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交付发票的环节。笔者认为,开具发票与交付发票不能等同。实务中,这两个环节大部分都能顺利完成。但笔者也常接到关于交付发票过程中因失票而产生纠纷的咨询。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发票的交付方式、时间、联系人等相关信息,这导致无法分清失票后的责任分担。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开票方通过特快专递或者当面签收的方式送达对方。

六、发票开具的违约责任条款
(一)发票开具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涉及所开发票不合法(品名、税率等)、不足额、发票遗失等内容。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关于开具方未能开具并且交付合法合规的发票时违约责任的约定。比如:逾期送达发票导致损失的,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条款。

2.在合同约定有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款时,非纳税义务人未能实缴税款时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二)关于发票的类型和开具不合规的发票后的赔偿责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综上所述,与发票相关的合同条款构成了典型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是交易主体在拟定或者签订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附:《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