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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评述|建工法律周评 | 工程量清单下的错漏项计价问题(上)

发布时间:2021-09-27

一、错漏项的产生原因 

1、未遵循的规范编制顺序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可以按施工顺序编制:平整场地—-挖地槽—-基础垫层—-基础—-回填土—-砌墙—-门窗—-钢筋混凝土楼板—-屋面——外墙抹灰—-楼地面—-内墙抹灰—-粉刷——油漆等;也可以按定额中的分部分项进行编制,从定额的第一分部第一项开始依次编制计算工程量;还可以按图纸顺序编制,自平面图依次编制计算。

由于不遵循上述编制顺序及造价人员主观原因,实践中工程量清单都会出现错漏项。


2、定额与清单的设置不同,易导致清单错漏项。

清单子目设置不同于定额子目设置导致,其中定额子目是按工序设置,比如“土方开挖”只是指开挖工作内容,而清单子目是将若干工序组合起来,则“土方开挖”既包括土方开挖工作,又包括土方外运工作(弃土),也就是一个清单子目往往包括了二个以至三个的定额子目。如按定额思维进行编制往往易导致漏项、重项。


3、清单与定额的混淆导致清单工程量的错误。

招标工程量清单只计设计图示尺寸净量,因招标时无从得知也无法统一施工方案及措施及损耗控制水平,当然无从确定并编制措施及损耗量;措施及损耗恰恰是招标竞争题中应有之义,不予在招标清单中列明才是正确的。

比如“满堂基础”,清单工程量只有一个部分:图示尺寸净量,而定额工程量包括三个部分:图示尺寸净量+放坡量及工作面等措施增量+损耗量;实践中如招标人员将二者混淆将导致工程量编制的错误。


4、清单项目特征的错误: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具体应包括:所用材料、工艺工序、子目工程技术参数、连接方式等,即本质上凡是对未来造价有影响的特征均应进行描述;如大理石地面的项目特征描述:3:7垫层、100mm砼基础垫层、80mm水泥沙浆找平层、粘接层、面层、大理石本身的规格、尺寸等。


因大型工程项目分项工程繁多,且造价编制人员往往无法做到对图纸深入研究,导致项目特征往往达不到准确反映其本质的深度,甚至存在明显偏差;也有招标人故意模糊项目特征,以在计价、结算中获得主动地位的目的,比如将“挖一般土方”的项目特征标为“综合土壤、外运土方运距自行考虑”等,有时也会标明“具体详见图纸”,而将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风险转移给投标人。


5、措施项目的错漏项

如上所述,每个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及措施均不同,招标时也不可能予以统一,而只能按一般措施项目予以列项,实践中一般只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费、雨季施工费、已完工保护费、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降排水”等常规措施项目,就会存在错漏项。


二、错漏项问题争议的本质 

1、错漏项属于工程量争议问题。


2、包干才可能有错漏项争议,不包干不存在错漏项争议:

固定总价(施工图)包干情况下一方主张计算漏项,另一方以包干为由拒绝;如果不是包干而对量开口据实结算,不会存在漏项问题;同样在固定单价情况下,一方主张错项(如项目特征错误),另一方则否认。


3、包干包对了也不会有错漏项争议,错漏是与参照物对应比照的结果,因此应区分参照物是包干的施工图还是招标工程量清单,对于前者则施工图范围内并不存在所谓“错漏项”,对于后者与工程量清单范围的项目不符部分应认定为“错漏项”;对于固定单价包干同样如此,项目特征表述正确,也就不会存在所谓错项。


 三、工程量清单下错漏项的计价

1、要区分错漏项是发生在招标文件中还是投标文件中,据此判断因这一疏忽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方是谁,如果发生在招标清单中则系招标人责任,其还应补给承包人错漏项工程款,如发生在投标清单中,则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应自行承担,也有认为属于投标人的让利行为。


2、招标文件中过多的错漏项实际上会间接造成招标不公,也有招投标双方恶意而为的利益输送,清单错漏项在招标阶段可以澄清、补遗等形式解决;到了结算阶段就转化为错漏项的责任承担问题,责任承担形式包括:重项、多列工程量的据实结算,漏项、缺项的补充结算,特征描述不准的调整综合单价。


3、错项中的项目特征不符,有观点认为承包人在重新组价时仍应参照其它投标报价,也有观点认为项目特征不符,不仅属于量的风险,也属于价的风险,系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因此仍让承包人参照原投标报价,于据且不能体现发包人过错,应由承包人就此部分价格重新报价,并与发包人洽商,洽商不成,可裁决按市场价,至少不能参照下浮。


 四、延伸问题:施工图包干下能否以“清单核查”转移清单真实性准确性风险:

1、首先双方于此似乎存在承包人对错漏项风险予以承担的真实意思,如果此意思表示有效以及对错漏项风险的分配是否合理。


2、关于错漏项责任分配的意思表示有无效力?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条3.1.1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条4.1.2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因此笔者认为应区分国有资金项目与非国有资金项目,前者理应负有编制准确完整工程量清单的义务,而后者则无此强制义务。


3、对错漏项风险分配的约定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应取决于二点:

(1)提出错漏项的异议期限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异议条件?笔者认为应给投标人较为充足的异议期限及条件,如期限过短则显然不合理,同时应给投标人图纸及清单进行比对,如根本没有将图纸给投标人,则也显然具有恶意,即错漏项的非隐蔽性。

(2)错漏项占合同内造价比例是否过大?在前述广州二建与黄冈中学案中,我们也看到错漏项占比对裁判的影响,笔者也了解到,目前深圳部分法院以10%为参考界定是否明显影响当事人权益平衡的标准。


4、针对“清单核查”在招标阶段的实践应对。

对于投标人,虽然“清单核查”并非投标人义务,但投标人仍可以通过核查形成“投标战术”,对其中的错漏分为于己有利、于己不利的二部分,前者不告诉业主并在结算中作为“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伏笔,后者可能是确需澄清否则难以克服的问题,应以澄清或质疑的方式推动业主改过来。


五、结语

本期仅就错漏项问题略作阐述,深度有限,较为抽象,下一期我们将就司法实践中对错漏项的争议解决分列各种裁决。